前立委羅淑蕾違反選罷法 和解二審獲緩刑2年
前立委羅淑蕾3年前在新竹縣長競選期間,公開指責當時參選的徐欣瑩立委,推動法案「零件」,一審將羅判依違反選罷法傳播不實罪判刑3月,二審也認定她的陳述不實,但考量她與徐和解,改判2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羅淑蕾與徐欣瑩都曾任第八屆立法委員,不料羅爲協助楊文科當選新竹縣縣長,2018年11月4日晚間在楊的造勢晚會公開表示,「徐欣瑩在立法院做了什麼法案,零」。
檢方認爲,羅女指摘徐欣瑩任立委期間,從未做出對百姓有利、利國利民法案之不實事項,造成新竹縣選區選民對徐欣瑩之能力、品德操守及政治形象產生質疑,損害徐的名譽,並妨害選民投票行爲之正確性及縣長選舉之公正性。
新竹地方法院將羅淑蕾依違反選罷法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檢方與羅都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爲,羅的言論非屬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且她傳播不實事項具有使候選人不當選之意圖,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高院考量審理期間,羅女與徐成立調解,並已全數給付,徐對於刑事責任部分已不再追究,認爲羅已有悔意,且並非爲個人利益圖謀個人政治仕途而有本案犯行,改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