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李登輝有待商榷
特偵組針對前總統李登輝不當挪用奉天專案基金一案,於偵查終結後,以《貪污治罪條例》的侵佔公有財物罪起訴。此案從爆發到現今,已經超過十年,總算有個結果,似乎也展現了政府肅貪的決心,但若以整個訴追過程與起訴內容來看,卻不免有值得檢討之處。
這起國安密帳案,源於一九九四年,一筆約二億八千萬臺幣的金援南非款項,由國安局從奉天專案中先行墊款,再由每年的預算盈餘中逐年歸墊,而因此筆資金不會顯示於奉天專案上,此筆資金無形中就會消失在帳目裡,讓人有可乘之機。而這筆款項在經過幾次轉手稀釋後,再以捐款方式給了臺綜院,完成了將黑錢洗淨的過程,如此的行徑,不僅無視於預算使用的法定性,更涉及嚴重的貪瀆不法。惟由於所涉人等,皆位居政府要職,只要人在其位,勢必會以其影響力來掩飾,尤其是以總統之尊,於任內又受到憲法不受訴追的特權保護,更難以對之訴追。
因此,此類涉及高層官員的貪瀆犯罪,只有在這些人不在其位,而逐漸失去其影響力時,纔可能究責,也因此,在二○○○年,臺灣第一次政黨輪替之後,因國安局上校劉冠軍捲款潛逃後,才使國安密帳案曝光。惟讓人不解的是,若從此案曝光到現今,算一算也超過十年,雖然刑事訴訟法並無限定檢方必須於何時起訴,惟若偵查時間拖得太久,不僅相關證物可能因此流失,證人的記憶也必然逐漸喪失,更可能使涉案的相關人等,有機會勾串或湮滅證據,即便起訴,恐也無法定罪,此次特偵組起訴李前總統一案,必得面臨如此的風險。
由於政府組織的一體性,再加以公務體系的上命下從,針對結構性的貪瀆案件,位居下位的執行者,往往會以依法行政、聽命行事者等辯護,且在分工與分層負責的官僚體系下,也會造成責任分散,而無人可負責的情況,更何況這些執行者,有很大的機率,是在不知或受迫的情況下被利用,對之究責,顯然也不公平,所以對於始作俑者的訴追,纔是重點。
惟欲追究位居高位者的刑責,尤其是總統,卻有着更大的障礙,因位居高位者不可能親自執行,也不會笨到以書面的方式要求下級爲不法情事,因此,欲證明其有下令之事實,恐是難上加難。即便已經出事,也可以以「不知情」或「忘了」等,將責任推給下屬。
以此次遭起訴的案件來看,其中的關鍵,即在於李前總統有無指示不法資金的挪用,因此,檢方雖已經查明不法資金的流向,對於經手此筆款項的相關人等,也都調查清楚,但針對李前總統是否有下令一事,卻以「奉天專案基金非總統同意與指示,無人能予以動用」、「事先未得總統同意、他人焉敢動用」等語,來爲下令與共謀之事的證明。
惟在將來審判時,若無更多的證據支持,如總統或以權力高位或以利誘等方式,來迫使下級公務員就範之事實,而單以共犯之一所提供備忘錄,如此片段且未經證實爲論證,必然會遭到被告律師的強烈質疑,基於刑法定罪的嚴格性,法官更可能以罪疑惟輕爲由,對被告爲無罪判決。
特偵組起訴李前總統,可以展現檢方肅貪的決心,更可打破「刑不上高官」的窠臼,而達成執法的公平性。惟案件拖得如此之久,起訴的證據卻如此薄弱,若被告並無貪瀆情事,檢方仍爲起訴,不啻是一種濫權訴追,而凸顯出檢方的恣意與專斷。更糟的是,若被告真有貪瀆情事,卻因檢方未能力行其訴追任務,而讓被告因此獲判無罪,不僅是一種職務怠惰,更折損了檢察權的威信,而不利於未來的肅貪防治。(作者爲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