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婚後得房產 2周立即告夫要離婚

王男贈送房產給呂女,兩人離婚後卻不願搬走,呂女提告請求遷讓房屋,臺北地院判她勝訴。(黃捷攝)

王姓男子與呂姓女子結婚後,把房產過戶給呂女,過戶後2周兩人離婚,王男不願搬家,呂女只好提告請求遷讓房屋。臺北地院審理時,王男辯稱當初只是借屋給呂女貸款,但因呂女曾幫王男償還上百萬元債務,法官認爲雙方存有債權契約,房產則是「擔保」,故判呂女勝訴,可上訴。

呂女主張,他與王男2018年12月21日登記結婚,隔年5月7日王男以夫妻贈與,將新北市一處房產過戶給她。王男婚前自稱是政大附設國小的老師,且經律師高考及格,擁有政大法律系碩士,她後來發現全是騙人的,甚至常有不詳人士討債,她無法忍受,與王男協調後同月24日離婚。

呂女說,離婚後王男無權佔用房屋,卻遲遲不願搬離,獲得房屋租金不當利益,故請求王男將房屋騰空遷出,搬離前應每月支付1萬8000元租金。

王男抗辯,房屋是他婚前就擁有的財產,他打算增貸整修房屋,呂女得知後,謊稱貸款條件較好,纔信以爲真,將房產過戶給呂女,呂女得手後即要求離婚,還趁他急性腸胃炎住院時奪取他手機、皮夾,脅迫他辦離婚,他從未向呂女表示自己是正式教師,呂女是爲了離婚硬找理由。

王男說,離婚後呂女通知裝潢工人停止施工,並表示無法支付裝潢費用,他才發覺受騙,遂寄存證信函向呂女表示要撤銷贈與,呂女已非房屋所有權人,無從請求他遷讓房屋,他未受有租金不當利益。

法官認爲,王男抗辯內容均提不出證擁,且曾對呂女提起搶奪、強制、恐嚇、侵佔、詐欺等告訴,檢察官統統處分不起訴,再議也遭駁回確定,無從認定呂女有詐欺犯行;此外,呂女提出LINE對話紀錄,證明她曾幫王男償還196萬元債務及27萬元裝潢費,王男也回覆「房子給你是一種保障」,可見雙方存有債權契約關係。

王男雖辯稱房產借給呂女,但未提出相當佐證,法官因此認定王男無權佔有,判應遷讓房屋,另依房屋稅籍資料推算,王男應給付已受有的不當得利1萬4328元,搬離前須按月支付7401元租金。

王男不只對呂女提出多項刑事告訴,還曾在臉書上發文,侮辱呂女「高雄下來賣身,賺了十萬」、「第三任未婚夫據說是她的恩客之一」、「家裡還有他與恩客的婚紗照」,向親友討拍。王男挨告後,因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言論爲真,遭臺北地檢署依妨害名譽罪起訴,目前在北院刑庭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