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債後離婚房產歸屬配偶債權人起訴撤銷,最終勝訴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概述
李明坤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王海濤與張曉涵在2017 年 2 月 4 日《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產歸張曉涵所有的約定,並要求將該房產產權產籍恢復到王海濤名下。王海濤、張曉涵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二、原告訴稱
1. 判令撤銷 2017 年 2 月 4 日王海濤與張曉涵達成《離婚協議書》第二項即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離婚後房產歸張曉涵所有的約定。
2. 判令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產權產籍恢復到王海濤名下。
三、被告辯稱
王海濤、張曉涵:
1. 離婚協議是身份關係的協議,不能撤銷。
2. 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過的夫妻離婚協議,具有確定的效力,不能隨意撤銷。
3. 離婚協議涉及財產處理,關係到婦女兒童生活保障的合法權益,即便是一種贈與,因其道德義務性,也具有不可撤銷性。
4. 李明坤債權不實,沒有合夥出資或者借貸出資的事實,相關還款判決屬於誤判,王海濤尚在申訴程序中,王海濤沒有轉移財產規避債務的故意。
5. 李明坤 2019 年主張債權訴訟之前,王海濤於 2017 年 2 月離婚,按生活常理,王海濤不可能預判兩年後李明坤起訴自己,即王海濤沒有轉移財產規避債務的故意。
6. 2014 年 1 月 15 日的《欠條》,過了訴訟時效,王海濤於 2016 年 11 月 13 日背書籤字,按生活常理,如果王海濤賴賬,不籤就行。以此,也表明 2017 年 2 月《離婚協議書》,王海濤確實沒有轉移財產規避債務的故意。
7. 相關房產的取得,與李明坤以及其所述“債務事實”無關。
8. 2015 年 11 月 3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王海濤向李明坤出借款項近百萬元,現查到的一個賬戶的流水已達 716354 元,證明王海濤有經濟能力,且李明坤對王海濤有欠款的事實,如果李明坤的債權真實有效,上述資金往來應該衝減相應的債權債務。王海濤確實沒有轉移財產規避債務的故意。
9. 2019 年 9 月,王海濤代公司清償判決債務 686 萬餘元,進一步證明《離婚協議書》沒有影響王海濤債務清償。
10. 針對李明坤當庭提出的王海濤和前妻孫曉芳借名買房的判決書,該判決書證明王海濤與孫曉芳短暫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子女,王海濤曾把唯一住房留給生病前妻的先例。
11. 王海濤當庭表述可以通過錢款、物質以及李明坤欠王海濤債務相結合的方式協商解決涉案不實之債,足見王海濤有誠意積極解決問題。
12. 2020 年 8 月,二審開庭之前,李明坤以及其代理人就表示其知曉王海濤離婚以及涉案房屋過戶事宜,距李明坤本次起訴已超過一年訴訟時效。
李明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王海濤、張曉涵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四、法院查明
1. 王海濤與張曉涵於 2016 年 3 月 21 日登記結婚,2017 年 2 月 4 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第二條財產分割約定將二號房屋及一號房屋全部歸張曉涵所有。庭審中,王海濤確認兩套房屋均繫個人婚前財產,每套房屋市場價值約六七百萬元,除一號房屋因該案被李明坤申請查封外,兩套房屋現在均無抵押和其他查封。
2. 王海濤稱將兩套房屋無償贈與張曉涵,系作爲對二人婚生子撫養費和將來住房的對價。
3. 生效判決書認定:2014 年 1 月 15 日,王海濤向李明坤出具《欠條》,載明欠李明坤分紅加投資款共 200 萬元,2016 年 11 月 13 日王海濤再次簽字。該判決書判令王海濤給付李明坤投資和分紅款 200 萬元及相應利息。
4. 李明坤就上述判決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截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爲 37916 元。庭審中,李明坤與王海濤確認截至法庭辯論結束之日,已執行到位金額仍爲 37916 元。王海濤稱只能湊一部分現金履行債務。
5. 李明坤在申請強制執行 200 萬元債權過程中,因執行需要持法院調查令得知王海濤與張曉涵的婚姻情況及房產分割情況。二號房屋所有權人於 2019 年 12 月由王海濤變更爲張曉涵,一號房屋所有權人於 2020 年 6 月由王海濤變更爲張曉涵。
五、裁判結果
1. 撤銷王海濤、張曉涵於 2017 年 2 月 4 日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坐落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產的分割約定。
2. 王海濤、張曉涵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將坐落於北京市石景山區一號房屋的所有權恢復登記至王海濤名下。
3. 駁回李明坤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房產律師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爲李明坤是否有權撤銷王海濤與張曉涵達成的《離婚協議書》第二項中關於一號房屋歸張曉涵所有的約定。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債務人具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等情形之一時,債權人就有權依法行使撤銷權。
在本案中,王海濤通過簽訂《離婚協議書》向張曉涵轉讓一號房屋的行爲符合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1. 李明坤對王海濤的債權已經生效判決書所確認,且該債權於王海濤與張曉涵簽訂《離婚協議書》前成立,在王海濤、張曉涵未提交充足證據推翻的情況下,法院確認李明坤對王海濤享有債權。
2. 《離婚協議書》涉及兩套房屋且均約定歸張曉涵所有,即便王海濤負有照顧婦女兒童的義務,在約定二號房屋歸張曉涵所有的情況下,足以認定約定一號房屋歸張曉涵所有系無償轉讓。
3. 李明坤所享債權經強制執行未獲清償,王海濤也未採取其他足以保障李明坤債權實現的積極措施,故法院確認王海濤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爲對李明坤造成了損害。
4. 李明坤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限。在王海濤、張曉涵未提交充足證據證明李明坤提起本案訴訟超過一年除斥期間的情況下,法院認定李明坤因執行需要持法院調查令得知相關情況後提起訴訟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限。
基於此,王海濤通過簽訂《離婚協議書》向張曉涵無償轉讓一號房屋的行爲,損害了債權人李明坤的債權,故李明坤要求撤銷王海濤與張曉涵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一號房屋的分割的約定依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辦案心得:
一、債權人撤銷權的重要意義
在這個案件中,債權人撤銷權成爲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關鍵法律武器。當債務人通過不合理的財產處分行爲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撤銷權賦予了債權人一種有效的救濟途徑。這提醒我們在處理類似案件時,要充分認識到債權人撤銷權的重要性,積極尋找債務人可能存在的不當財產處分行爲,及時行使撤銷權,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證據的收集與運用
證據在本案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爲了證明債務人的行爲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我們需要全面收集各種證據,包括債權的存在、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爲、債權人的損失情況等。在這個案件中,生效的判決書確認了債權的存在,法院調查令獲取的信息則揭示了債務人的房產轉讓行爲。同時,我們還要善於運用證據,通過合理的邏輯推理和法律解釋,使證據能夠有力地支持當事人的主張。
三、關注債務人的財產動態
債權人應當密切關注債務人的財產動態,特別是在債務關係存在期間。在本案中,李明坤在申請強制執行過程中,通過調查令發現了王海濤的離婚及房產分割情況,及時提起了訴訟。這表明債權人要保持警惕,一旦發現債務人有轉移財產等可能損害債權的行爲,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四、法律適用的準確性
準確適用法律是取得勝訴的關鍵。在本案中,我們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關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詳細分析了債務人的行爲是否符合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我們要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條文,準確把握法律適用的標準和條件,爲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和訴訟策略。
五、訴訟時效的把握
訴訟時效是影響案件結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本案中,我們對訴訟時效進行了準確的把握,證明李明坤提起訴訟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間。這提醒我們在處理案件時,要密切關注訴訟時效的規定,及時採取行動,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的機會。
六、維護公平正義的價值
這個案件的勝訴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價值。通過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財產處分行爲,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作爲律師,我們要始終以維護公平正義爲己任,爲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總之,通過這個案件,我們深刻認識到債權人撤銷權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時也體會到證據收集與運用、關注債務人財產動態、準確適用法律、把握訴訟時效等方面的重要性。作爲律師,我們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爲當事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