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前議員陳昭忠被控買票 無罪定讞
前屏東縣議員陳昭忠被控2014年參選時買票,一、二審判他有罪,但高雄高分院更審認定,伍姓女子到他競選總部索賄7000元后,李姓女子交給對方金錢,但陳男不在場,無法證明共謀逆轉改判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昨駁回定讞。
不過,陳昭忠因在5年前議長選舉時,與議員王志豐、潘裕隆、顏金成、潘政治、李冀香、陳美瓊及歸曉惠集體收賄,去年10月,最高法院依違反選罷法各判刑3年2月至4年不等確定,陳昭忠目前在監獄服刑中。
檢方起訴指控,2014年11月22日,陳昭忠在屏東春日鄉競選總部內,將7000元拿給李姓女子,李女再把錢交給伍姓樁腳,囑託伍女以每人1000元買票;李女被判刑2年定讞,其餘樁腳伍女、沈女等人都獲判緩刑。陳昭忠民事部分遭判當選無效,失去議員資格。
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判他4年2月徒刑,二審判刑3年8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更一審認爲,伍女到競選總部時,陳男不在場,也沒有補強證據證陳男共謀,改判無罪,檢提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