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首例放火罪移送 案件偵結男子不起訴
屏東首例被依放火罪移送男子,檢方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
恆春消防員因支援公墓火警遭水車壓傷送醫不治,屏東縣長周春米責成警消調查相關案件並擴大宣導嚴禁民衆放火燒雜草外,數日後一名68歲陳姓男子因在墓園放火,遭依「放火罪」送辦,成爲全縣遭移送首例,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最終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因一名75歲邱姓老翁帶鐮刀去整理祖墳、割雜草,不料家屬發現時,卻已身陷火海、慘遭火噬,警方隔天逮獲陳男曾在公墓現場整理並放火。
但陳男表示,他和友人於3月2日下午4時許整理祖墳後,以打火機點火、燃燒枯草,但強調過去都是這樣處理,不知會觸法。
檢警發現,陳男除草後會先將雜草堆放成堆,然後放至鋤頭挖好的壕溝內,以打火機點燃,接着再利用自備的水源燒熄,整個過程約5分鐘,警消獲報到場時確實僅剩白煙。
檢察官在現場勘查時發現,祖墳旁土塊有明顯整理痕跡,墓地旁也備有空水桶,因此認定陳男是集中雜草燃燒,再備水熄滅,無故意放火導致公共危險意圖,加上他在尚有餘燼時並未離開現場,隨時採取防範措施,因此全案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