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4事件偵結 2海巡人員不起訴
「0214大陸漁船翻覆案」釀2死,金門地檢署15日偵結,檢方認定當時駕駛我方巡防艇的黃姓艇長與蔡姓駕駛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0214陸船翻覆事件」歷經6個月,金門地檢署15日偵查終結,金檢16日表示,依偵查所得證據,檢方認定海巡隊巡防艇黃姓艇長與蔡姓駕駛所犯過失致死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大陸國臺辦發言人朱鳳蓮則表示不能接受,要求應如實公佈事實真相,嚴厲懲處責任人,確保今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海委會表示「金門0214事件」歷經6個月的偵查,承辦檢察官客觀調查相關事證,確認海巡並無違法行事。對於海巡人員依法行政,堅守崗位維護國人權益,籲請各界持續給予支持鼓勵。
海委會也對陸方日前釋放胡姓釣客感到欣慰,樂見兩岸持續堆疊善意,希望陸方在完成有關程序後,儘速釋放澎湖籍「大進滿 88」洪姓船長及漁船,恢復既有協同執法機制,合作維護海洋秩序,相互投入救生救難等工作,共創兩岸人民的最大福祉。
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施家榮指出,今年2月14日下午1時許,海巡隊接獲通報並發現有1艘陸籍快艇,自大陸地區水域駛入「禁止水域」,海巡隊巡防艇在金門東南方北碇島附近海域命令陸籍快艇停船受檢,但陸籍快艇卻加速逃逸,於逃逸過程中尚未出「禁止水域」即翻覆,快艇上4名陸籍男子經海巡隊救起送醫,但來姓、于姓2名男子不幸溺水死亡。
施家榮表示,案發後巡防艇黃姓艇長及蔡姓駕駛被列爲過失致死罪嫌疑人,是考量艇長爲決策及下令者、駕駛爲實際操船者。至於巡防艇上其餘2名海巡隊員則對船舶航行不具實際影響力,故未列爲被告。
檢方說明,依《海岸巡防法》,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海巡人員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爲必要的防衛處置;若有違法之虞,得命船舶停止航行,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並得緊追、登臨。
檢方表示,翻覆的大陸漁船「無船名」,明顯違法,加上生還的2名陸籍漁民證稱該漁船是「黑船」,不能報關、也不能下水;船長於今年1月始拿到該漁船,「出航經驗不到10次」;另外漁船設計亦屬於不安全船舶,因此認定翻覆可能出於漁船本身未具適航性。
檢方調查也發現,陸籍漁船翻覆前出現大角度右轉,加上在碰撞前6秒,漁船突然降速。檢方指出,若海巡在6秒內反應應可避免碰撞,但6秒反應時間太短,難以因此歸責;加上海巡依法登艇稽查,屬依法實施,船舶於登艇過程發生追逐、碰撞,都是「法所容許之風險」;另生還的2位漁民均證稱未有「翻覆是出於碰撞」的情況,難以認定「2船碰撞」是翻覆原因,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該案查無充分證據可認黃姓艇長與蔡姓駕駛2人有何過失,故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