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寧 法官說法】酒吧KTV未開瓶酒水只存不退 ----消費者可以說不
平安西寧
酒吧KTV未開瓶酒水只存不退
消費者可以說不
隨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人們的娛樂消費支出也在不斷增加。在平時消費時,你是否遇到過酒吧、KTV以酒水一經售出只存不退爲由,拒絕退還未開瓶酒水款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
【案件簡介】
2022年9月24日,徐某等人前往某酒吧消費。首次點單2箱嶗山啤酒、1箱勇闖天涯啤酒,支付1200元,後又加點2箱百威啤酒,支付800元。上述箱裝啤酒每箱均內含24罐。消費結束後,餘1箱零10罐百威啤酒、6罐勇闖天涯啤酒未開瓶。徐某要求酒吧就未開瓶酒水予以退款,酒吧以酒水一經售出不予退款,可以存酒也可以拿走爲由拒絕。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退款。
【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徐某與某酒吧之間系服務合同關係,徐某作爲消費者前往酒吧進行消費,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某酒吧以未開瓶的酒水只存不退也可以拿走系行業慣例爲由拒絕退款,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本案中,某酒吧並未向徐某告知酒水未開瓶不可退款,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未開瓶的酒水應當退款。雙方對尚餘1箱零10罐百威啤酒,6罐勇闖天涯啤酒未開瓶的事實均不持異議,應當退還相應酒水款。上述啤酒每箱單價爲400元,1箱內含24罐,未開瓶啤酒的酒水款爲400÷24×40=666.67元,某酒吧應予退還。遂判決:某酒吧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徐某退還酒水款666.67元。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黃雯
城西區人民法院彭家寨人民法庭三級法官
【法官說法】
消費者前往酒吧、KTV等地消費酒水,不僅僅是購買酒水,同時購買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在日常生活消費中,KTV或酒吧經常以在店內張貼酒水一經售出只存不退等“溫馨提示”的方式,拒絕消費者的退款要求,只提供寄存服務。但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酒水一經售出只存不退這一所謂的行業規則,屬於格式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屬無效。故,消費者在KTV或者酒吧消費後,對於未開瓶的酒水,有權選擇退款或者寄存,在面對如上的侵權行爲時,消費者可以說不併及時維權。當然,在此也需要提醒消費者按需理性消費,避免糾紛產生。
刊登於2024年4月18日《西寧晚報》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