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夜店狂歡認識「一夜10次郎」? 控性侵被法官打臉
▲女子指控遭性侵,卻反被依誣告罪判刑。(圖/翻攝自Google Map)
臺北市一名女上班族前年4月揹着男友到夜店尋樂,和素未謀面的黃姓男子相談甚歡,散場後即回黃男住處大玩一夜情,想不到數日後她卻控告黃男一晚性侵她10次。經檢察官調查,女子說詞反覆,且有諸多機會卻未自行逃脫,甚至還在過程中和友人通信報平安,將黃男不起訴。而女子則反被控誣告罪,判刑4月,予以緩刑2年。
據《蘋果》報導,女子前年4月和友人一起到北市Q9 Lounge Bar參加活動,過程中認識黃姓男子,聚會結束兩人一起返回黃男住處,發生性關係,數日後女子卻提告指控,稱自己遭黃男性侵10次,連洗澡時也被以手抹沐浴乳性侵。
開庭後,黃男出面否認,指當晚兩人相談甚歡,帶女子回家後發生關係是「你情我願」,並澄清當晚只有性交3次,並非對方指控的10次,體力沒那麼好。檢察官勘驗黃男住處外監視器畫面,黃男曾獨留女子在屋內,外出約莫3、4小時,女子若遭性侵,應可自行逃脫,且事發隔天兩人還一同外出吃早餐,餐後甚至再度返回住處,相處自然,將黃男不起訴。
女子友人到庭時也證稱,她因擔心女子安危,曾打電話給黃男,請他轉交電話,但女子僅在電話中報平安,並未提及性侵一事。檢察官因而認定,女子沒被性侵卻執意提告,依誣告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