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確診隔離30天「仍陽性」!告上法院:放我出來 裁判結果出爐

記者羅志華黃宥寧、莊智勝臺北報導

新冠肺炎在臺疫情近日趨於嚴峻,臺北市一名何姓女子因確診感染,竟遭強制隔離逾30天仍無法離開;何女不滿,因此透過家人法院聲請提審,認爲依據現今科學證據證實採檢陽性代表具有傳染力,依照世衛新加坡美國標準,她的傳染力應已極低,在無科學證據顯示仍具有傳染力的前提下,不應再繼續限制人身自由;但臺北地院審酌,何女檢疫結果確實仍呈陽性,因此予以駁回。不過就在何女遭駁回隔日,指揮中心即放寬確診者出院標準。

▲何女不滿自己病況已經痊癒,卻因檢疫結果呈陽性而無法解隔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彰化醫院提供)

裁定書內容指出,何女因專業醫師診斷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109年12月11日起至110年1月11日遭隔離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接受治療,時間長達逾30天,何女雖然已經痊癒、沒有症狀,但卻因檢疫結果持續呈現陽性而無法解除隔離;何女不滿人身自由長時間遭到限制,因此透過家人向法院聲請提審,請求早日釋放。

何女主張,自己雖未符合目前主管機關之出院標準,但根據現今科學證據,世界衛生組織、新加坡、美國等已採用隔離天10至21天、與無症狀作爲解隔條件,新科學證據亦證實RT-PCR陽性不代表具有傳染力,自己已經遭隔離30天,傳染力應已極低,在無科學證據顯示患者仍有傳染力的前提下,不應再繼續限制人身自由。

臺北地院審酌,何女住院隔離治療雖已屆滿30日,但經2位專科醫師重新鑑定,何女檢疫仍持續呈現陽性,顯現何女出院後仍有可能感染不特定多數人之危險,因此持續隔離於院內接受治療均屬適法,因此對於何女請求,法院於1月12日予以駁回。

不過就在駁回何女請求後隔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3日即正式公告新版確診者解隔離標準,包括症狀緩解至少3天;連續2次核酸檢驗Ct值34以上或1次陰性、1次Ct值34以上或2次陰性;距發病日已達10天等3項條件,確診者須3項全符合即得解除隔離治療。對此,本案何女若不服,可依訴願程序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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