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遭大貨車輾斃無肇責 家屬不滿自訴法官「這樣判」
示意圖(shutterstock)
彰化縣大村鄉臺1線今年初1名年僅24歲的女騎士,爲閃避機車道上的行人不慎失控自摔,不幸遭後方駛來的大貨車輾斃,檢警認彭女未注意車前狀況,大貨車駕駛無肇責不起訴,但家屬不滿向法院提起自訴,但法官認爲,檢方做不起訴處分合情合理,因此將再議之訴駁回。
當時該件車禍引起社會關注,今年5月經彰化縣車禍鑑定會認定,認爲最大的過失是彭女行進間未注意車前狀況,造成自行摔車遭輾斃,行人和大貨車司機均無過失,檢方據此做不起訴之處分,但彭女家屬不服,向彰化地院聲請再議,但再議的理由針對高姓行人。
家屬認爲,死者是碰到高姓行人才摔倒,認爲其不應該走在機車道,且案發當時高男旁停放1部自小客車,左車輪切齊機車道的白線,車輛右側尚有路旁鋪設水溝蓋、寬度約半臺機車空間可供行走,但高男卻行走於機車道上,認爲高男有過失。
不過法院調閱路口監視畫面,認爲是死者彭女未注意車前狀況,先撞到行人後,因人、車向左側傾倒,才遭同向行駛而來的貨車司機輾斃;至於路人是否走在機車道而肇禍,法官認爲,該路段外側水溝蓋空間並不寬敞,且堆放輪胎等障礙物。
路人已經沿機慢車車道外側道路邊線處行走,可認其已盡其可能最大限度降低其行走在機慢車道上,對其他用路人的影響,實難認被告未選擇水溝蓋處行走,而選擇行走在機慢車道靠近外側邊緣處,即認被告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認爲檢方做不起訴處分合情合理,因此將再議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