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師哺乳期被調崗爲保潔,法院判決彰顯“她”權益

據澎湃新聞報道,女教師謝某休完產假回到學校復工,但學校卻以無教師崗位爲由,安排她至校園門衛及校園清潔工崗位。謝某不同意,竟遭學校解聘。近日,廣州法院審理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師被違規調崗的糾紛案件,判決用人單位賠償女職工五萬多元。

這樣的案件令人震驚。萬萬沒想到,現在還有這樣既不懂法,又不講理,還缺乏人情味兒的用人單位,而且竟然還是一所以教書育人爲業的學校。或許,在該校領導看來,他們的理由很充足:學校給你安排了校園門衛、清潔工崗位,你不接受,那麼你被解聘怪誰呢?

但是,我國法律對這類情況早有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聘用合同。"可見,法律精神非常明確,並沒有模糊的、令人誤讀的空間。

事實上,不光是對孕期、哺乳期員工不能隨意調崗,對於任何員工的崗位調整,用人單位都不能隨心所欲。此前, "成都人社局" 微信公衆號曾分享過一個案例,某企業員工胡某原本長期在食堂從事廚師工作,但公司忽然將其調崗至園林綠化崗位,薪資待遇不變。胡某不同意,被解除勞動關係。於是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仲裁委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請求。可見,對於不合理的、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崗位調整,勞動者有權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而對於女性勞動者來說,法律的保護又多了一重意義。女性天然承擔着孕育、哺育下一代的任務,這就意味着她們必須從職場分出一部分時間和精力,轉移到生育上來。固然,這可能會影響到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但是,生育不僅僅是個人的私事、家事,還是關係到社會發展的大事,是需要社會各部門攜手合作、給予支持的要事。因此,我國法律多處明文規定女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強調用人單位不得因生育等原因而歧視女性。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保護"她權益"也成爲熱議話題,不少代表委員就優化生育支持政策、推動實現女性平等就業等話題提出了意見建議。在這樣的背景下,仍有用人單位對哺乳期員工違法調崗,實在令人不解。

實際上,即使是從人情常理的角度來說,這一做法也堪稱冷漠。當女性剛剛經受生育之苦,回到職場時,正是她們身體勞累、虛弱的時候,一般情況下,人們都會表示關心和問候。但這家用人單位竟然將哺乳期員工無故調崗,且不同意就解聘,這樣的決策到底是如何做出的?幸好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都維護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這一判決也是對所有用人單位的一種警示。法律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堅硬"鎧甲",企業作爲用人單位更應學法、懂法、守法,千萬不要以爲自己可以隨心所欲地支配員工。

特約評論員 土土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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