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房客醉倒梯間遭撿屍…10天爆瘦7kg輕生亡!房東弟還辯:她勾引我

高院法官認爲凌男惡行重大,且案發後女子生清殞命,凌仍未見悔意、不斷辯解,因此駁回上訴。(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莊智勝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淩姓男子107年間凌晨酒醉返家,發現一名女房客喝得爛醉蹲坐在樓梯口,竟假意攙扶女子進房間,趁機脫衣猥褻,並磨蹭女子私密處,事後凌男不勝酒力、全裸倒在女子牀上沉沉睡去,因此遭到前來查看的男性友人發現,全案因而曝光。事後女子不甘受辱,選擇輕生結束生命,惟凌男仍未悔悟,不斷向法官辯稱是女子主動勾引;高院審酌後,維持一審判決,依乘機猥褻罪判凌男有期徒刑1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凌男從事裝潢業,已婚育有2子,其胞兄在臺北市擁有一棟公寓,並隔成多間套房出租,受害女子住在4樓,而凌男則是住在該棟公寓5樓,因平時代兄管理套房出租事宜,因此手中握有備份鑰匙。107年7月14日凌晨2時許,凌男喝得酩酊大醉返家,碰巧在4樓梯間遇見同樣酒醉、意識不清蹲在角落休息的女房客,凌男假意攙扶女子進房,隨後撲上親吻、擁抱,還褪去女子全身衣物,磨蹭私密處猥褻得逞。

凌男在猥褻後不勝酒力,同樣全裸倒在女子牀上沉沉睡去;不久後因女子喝得太醉,將錢包、鑰匙遺落在工作的舞廳內,男性友人因擔心便前往租屋處查看,不料進門後卻發現棉被不斷蠕動,裡頭似乎有人,一掀開即赫見凌男全裸躺在牀上。當時凌男嚇得不輕,急忙以臺語求饒「大哥,不要這樣」,隨後顧不得衣服沒穿,趁隙逃往住家樓下巷弄間躲藏,並於當天下午主動前往警局投案

案發後女子不甘受辱,身心遭受嚴重打擊。身心科醫師也證稱,女子事後前往就診,自述遭到凌男猥褻、性侵,短短10天體重就爆瘦7、8公斤,且情緒大受影響,雖然事後仍正常前往舞廳上班,但只要一被男客毛手毛腳,就會出現強烈反彈反應;醫師指出,事後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女子收到起訴書後情緒又出現波動,每夜都須依靠藥物助眠,「她本身就有憂鬱症病史,這件事對她造成負面影響很大,失眠情況惡化,她之後密集就診,但常常提早把安眠藥鎮定劑吃光,就診時一提到開庭的事就會難過痛哭。」最終女子不堪身心壓力,在案件一審宣判前選擇輕生殞命。

凌男到案仍不斷否認犯行,還辯稱對方是「酒店小姐」,當天他見女子蹲坐在梯間,上前關心時,女子可能職業病上身,誤認他爲酒客,因此主動勾引,上前親吻、擁抱,他還特地拿了備用鑰匙開門攙扶女子進房,2人雖有親密舉動,但當天他也喝得很醉,因此只有磨蹭、絕無性侵,「我年輕氣盛,依常理怎麼可能放過豔遇機會,更不可能蠢到完事後還留在現場睡覺!」而他求饒、奪門出逃則是以爲該名男性友人爲女子男友,自認遭到抓姦,因此纔會心虛落跑。

案經一審,法官勘驗證據,發現外陰部內褲確實驗出凌男DNA,但體內卻未發現精細胞,也未檢出凌男DNA,因此依乘機猥褻罪判凌男有期徒刑1年10月;但凌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時凌男仍拒不認罪,不斷強調是女子主動投懷送抱,自己是出於「自然回饋反應」而留在女子房間,最多「僅屬過失」;但法官審酌,認爲凌男趁女子意識不清之際趁機猥褻,惡行重大,犯後不但未取得女子原諒,還各種辯解、否認犯行,使得女子必須一再接受調查、形成二次傷害,最終導致女子輕生,且凌男在知悉女子身故後,仍未見悔悟,足見犯後態度不佳,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全案仍可上訴。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請給自己機會: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1925;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