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 土地持份買賣需2/3同意

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即可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因此,修法將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爲皆超過2/3,且處分方式限於買賣,以減少爭議。修正草案將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爲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62號解釋,在兼顧共有人權益前提下,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目的,因此,這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例如,將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買賣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爲皆超過2/3,若持分超過3/4,纔不計算人數,以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