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出租車司機竟幫賣淫窩點拉客 一名客人返40至50元

(原標題:內江出租車司機竟幫賣淫窩點拉客 一名客人返40至50元)

四川省隆昌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隆檢刑訴〔2020〕87號

被告人李春,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3221989********,漢族,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原系隆昌市**局**大隊**,住隆昌市**街道**街**小區**棟**單元**樓**號。2019年11月5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經隆昌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當日由隆昌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春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3日,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間,王義金楊競(二人已判)與被告人李春爲非法獲利,多次商量共同經營涉賣淫行爲的“洗浴中心事宜,三人分工負責,由楊競負責出資,王義金負責招募、組織技師賣淫、聘請工作人員以及對“洗浴中心”進行日常管理,被告人李春負責場所聯繫和負責疏通關係,王義金和楊競各佔股40%,被告人李春佔股20%。

被告人李春先後找了隆昌市熙賓館天運酒店、君悅酒店老闆欲租用其酒店相關樓層作爲“洗浴中心”場地未果,後經他人聯繫,以每月2萬元的價格租下隆昌成渝東路368號“君悅酒店”三樓十餘個房間。

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春及王義金、楊競在爲賣淫小姐林某某過生日時,三股東邀約有賣淫小姐資源的伍某某、曾某某二人入股並介紹賣淫小姐來上班、表示被告人李春把關係都已理順。

競用“洗浴中心”專用客服手機建立“隆昌出租車師傅”微信羣,將出租車司機拉入微信羣中,向出租車司機發放紅包進行宣傳、炒作,並承諾每拉一名客人到“洗浴中心”消費返40至50元,鼓勵出租車拉客到“洗浴中心”消費;王義金印製宣傳卡片並安排彭某某、曾某某(二人已判)到大中型賓館、加氣站向住宿人員、出租車司機進行發放宣傳,還用自己的手機建立“隆昌同城福利”微信羣,並多次在羣裡發佈“洗浴中心”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技師豔照及技師編號進行招嫖。

2017年12月1日,“君悅酒店”三樓“洗浴中心”正式運行後,王義金聘用彭某某、曾某某、代某某(已判)、鄭某某(刑拘在逃)負責接待、排鍾記賬、收費等工作,向上述人員教授接待嫖客、推薦技師、介紹服務流程等事宜,並先後招募某某子、某某兒、鄭某甲、林某某、鄭某乙、邵某某、王某甲、侯某某、徐某某、劉某某、王某乙、劉某某、李某甲、餘某某、李某乙、向某某、王某丙等10餘名技師,以全套500元、上門全套600元、兩次800元、“雙飛”900元、包夜1500元、1800元和2000元不等的價格組織賣淫,所得收入與技師四六分成。

爲便於管理,王義金又建立“芒果甜又甜”微信羣用於“洗浴中心”內部互通信息;同時爲工作人員配備了專用“客服”手機,用於“洗浴中心”工作人員與嫖客、出租車司機聯繫;並在“洗浴中心”設置“POS”機、微信支付二維碼支付寶支付二維碼,用於收取嫖資。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間,“君悅酒店”三樓“洗浴中心”共收取嫖資約345500元,非法獲利約133960元。

2019年11月5日15時許,隆昌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李春有事,在隆昌市公安局刑警大隊警犬中隊辦公室等候。隨後民警到辦公室將李春傳喚至古湖派出所接受訊問,到案後,被告人李春拒不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勘驗、檢查、辨認、指認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本院認爲,被告人李春爲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招募、組織婦女從事賣淫活動,且情節嚴重,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晶晶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