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要打詐 委員林麗雲認為應修法納管MVNO業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佈《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最快可能在本月上路,以呼應國家打詐政策,但要求電信服務業者包括經營行動網路的電信三雄(MNO業者)以及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MVNO )有查覈門號之責,更要求批售門號的MNO監督經營MVNO業務的企業客戶。
NCC委員林麗雲25日公佈一部不同意見書,指出支持打詐的國家政策以及電信業者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但NCC公佈的管理辦法,造成母法和子法不一致,加上評估不足,反影響產業。她提出四點建議,包括全面盤點通訊傳播法制,完備法規體制;母法《電信管理法》宜納管重要的二類業者,包括MVNO在內;要研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對電信市場競爭及產業發展的影響與因應;NCC也應有合理完整的法規影響評估。
事實上,NCC公佈辦法後,電信業者有苦難言,因無公權力可監督客戶,但若有MVNO業者涉詐,電信業者要被連帶重罰。NCC雖在號碼管理辦法中要求MVNO業者應該申報登記接受管理,但母法電信管理法卻不強制MVNO業者登記,形成「辦法」約束力超越母法的狀況。
林麗雲指出,NCC修訂的號碼管理可能引發四項爭議,包括:
一,法規恐有扞格,造成母法與子法之不一致。《電信管理法》已解除對二類電信(包括MVNO),由二類電信自己選擇是否登記。但NCC在未調修《電管法》的情況下另訂號碼管理辦法對MVNO進行管制,但若二類電信源頭即未予依母法登記,何以適用號碼管理辦法,並不合常理。
二,MNO與MVNO彼此爲競爭業者,卻由MNO負責監督MVNO,可能弱化MVNO爲電信事業主體性,並進一步影響電信市場之競爭。
三,目標可能衝突,有違NCC引進市場競爭之目標,也限制未來的政策選項。2023年1月NCC通過電信併購案即基於市場競爭的目標,宣佈培植MVNO,促進市場競爭以利消費者權益。但此管制模式(由MNO監督MVNO)弱化MVNO,可能與引進市場競爭之政策目標有所衝突。
四,評估有所不足。此管制模式對電信產業影響深遠,但NCC對號碼管理辦法的影響評估並不充份。她難以精準判斷法規對產業的影響。
林麗雲提出四項相關建議,包括:全面盤點通訊傳播法制,與時俱進,完備法規體制;《電管法》宜納管重要的二類業者,包括MVNO;研析號碼管理辦法對電信市場競爭及產業發展的影響與因應;也應有合理完整的法規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