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快速道路行駛路肩挨罰 法官這原因「准予撤銷」

臺中市廖姓男子去年駕車行駛臺74線,因跟隨前車行駛路肩下匝道,遭檢舉挨罰4000元並記1點,廖男不服提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廖男符合「緊急避難」事由,撤銷罰單。(王煌忠攝)

臺中市廖姓男子駕車沿臺74線(中彰快速道路)行駛,因適逢上班尖峰時間,車流壅塞,遂跟隨前車行駛路肩下匝道,被民衆檢舉挨罰4000元並記1點,廖男不服提起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認廖男雖有行駛快速公路使用路肩違規,但符合「緊急避難」事由,准予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廖姓男子在去年8月31日8時30分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臺74線10.3公里處,因有「行駛快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違規,經民衆拍攝違規過程向警方檢舉,因違規事實明確警方依法對廖男逕行舉發,廖男提出申訴後,臺中市交通裁決處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處廖男罰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廖男主張當時適逢上班時間,該路段非常壅塞,爲下匝道,必須跟隨前方車輛沿着路肩排隊,倘不如此,可能遭後車追撞,反易生交通事故;另外高速公路在某些塞車路段,都會開放讓用路人在上下班時間行駛路肩,該路段亦應如此始爲合理,廖男因此提請訴訟,請求原處分撤銷。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爲,臺74線快速道路行車速限爲每小時80公里,廖男行駛時爲上班尖峰時間,車流量大、路況擁擠,下匝道車流已回堵到快速道路,如不跟隨行駛路肩下匝道前車,按車道標線行駛在外側車道,將佔用並暫停於車道上,有遭後方大量車流追撞高度風險。

判決指出,本件因下匝道車流回堵至快速公路車道上,可認已有緊急危難存在,廖男跟隨前車緊靠路肩行駛,係爲保護自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客觀上不得已之必要手段,與違規行爲相較,亦顯然較輕,就《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衡情應免予處罰,一審訴訟費用300元,由敗訴方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負擔,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