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騎士與林業署員工發生車禍死亡 父提國賠被駁回
林業署嘉義分署員工高姓男子前年公務期間駕車於臺3線違規迴轉,與機車騎士劉姓男子發生車禍,劉男不治,劉父請求國賠,嘉義地院今天宣判,因雙方有肇責,且強制險金額超出賠償部分,駁回聲請。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表示,任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的高男,於2023年3月9日中午駕駛小貨車行駛臺3線番路鄉路段,因臨停接聽電話後,貿然往右回車跨越分向限制線欲進入順行車道,剛好騎士劉男騎乘機車自對向車道緊急煞車失控,致人車倒地並往前滑行撞擊車輛車頭下方,因而受有頭胸腰腹挫傷,送醫後不治。
判決書表示,高男行使公權力,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身體健康、生命權,高男所屬機關自應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劉父親請求嘉義分署國賠,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機車修理費及精神慰撫金等計230萬餘元。經交通事故鑑定,高男駕車逆向回車且不當跨越分向限制線,未看清無來往車輛;劉男騎機車,行經事故路段,嚴重超速造成煞車閃避不及,同爲肇事原因,雙方各應負擔一半肇責,因此,劉父得請求賠償數額應爲115萬餘元。
地院表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爲的保險給付,視爲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以扣除。
因此,這起車禍事故已自保險公司領取汽機車強制險給付200萬元,而劉父得請求嘉義分署賠償數額爲115萬餘元,扣除強制險給付200萬元後,劉父已無餘額可請求嘉義分署賠償,駁回國賠請求。
騎士與林業署嘉義分署員工發生車禍送醫不治,死者父提告國賠被駁回。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