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開國道遇逼車慘吃33張罰單 怒提訴訟結果曝光笑了
一名男子開車上國道行駛70公里,竟收到33張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罰單。(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邱姓男子2020年7月間駕車先行經於國道三號苑裡段,隨後轉向國道一號行駛,途中近70公里的路程,因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打好打滿,遭後車接連舉法33次,男子不滿要上繳9萬9千元罰鍰,遂提起行政訴訟自救。苗栗地院經審理後,判定違反連續舉發的規定,撤銷其中27張。
判決書指出,邱姓男子去年7月13日上午自國道三號苑裡交流道北上,途中轉至國道一號持續駕駛,最後從湖口交流道出匝道,期間70公里的路程,邱男不停來回切換車道,甚至未依規定全程打方向燈,僅快速閃了2、3下即關閉,行徑全被後方的駕駛人以行車紀錄器錄下,並提交警方檢舉。
警方依照檢舉影像,判定邱男「未依規定變換車道」33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由監理站裁罰開出33張罰單,共計爲9萬9千元。邱男不滿短時間內遭開罰多張,憤而提起行政訴訟。
邱男主張,後方車輛不停緊靠逼車,他爲了維持安全距離纔不停切換車道,迫使他做出違規的行動,甚至後車還惡人先告狀,拿行車紀錄器舉發他,並強調,他是爲了維護自身用路權益與人身安全才導致此結果。
對此,法官認爲,罰單開立的過程並無疑慮,邱男違規在先,惟,考量比例原則「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或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的規定,最終於16日撤銷其中27張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