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測0.15辯:我吃麻油雞 警「少做一件事」讓他免罰
▲男子酒駕肇事傷人,警方開罰扣駕照,卻因沒有全程錄影,讓他成功撤銷處分。示意圖。(圖/資料照)
吳姓男子深夜吃完「麻油雞面線」開車車禍,對方受傷,警方測出他有酒精反應,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並以「酒駕肇事傷人」開罰3萬元,吊扣駕照2年。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爲警方酒測時沒說可漱口等要求撤銷,員警卻未依程序全程錄影。臺中地院認爲警方「違反正當程序」,吳男幸運躲過處分。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1月20日深夜10點許,吳姓男子小客車駕駛小客車時與機車發生車禍,騎士受傷。大甲分局員警到場後,經酒測確認吳男酒精濃度0.15,除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外,也認爲吳男「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開罰3萬元、吊扣駕照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吳男公危部分,檢察官認爲沒有超過法定0.25標準值,做出不起訴。吳男接着向臺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爭取撤銷罰單、扣照等處分。
他向法官供稱,他開車前有吃麻油雞面線,但沒有喝酒。當天他已經減速通過路口,遭對方騎機車撞上。他沒有駕駛行爲明顯異常或無法正常操控駕駛的特殊酒醉情況,還通過直線測試與同心圓繪製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僅0.15MG/L。警察在酒測時也沒說可以漱口,也不知道當場可以漱口再測等。
然而,警方提出相關物證,其中有警員職務報告,卻未見現場錄影影片。法官函詢大甲分局對於本件酒駕舉發是否有連續錄影?檢測前有無告知吳男如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未達15分鐘以上,可於漱口或飲酒後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分局回函稱「吳男向員警表示自己未飲酒不需漱口,酒測過程未錄影錄音。」
法官認爲,員警對汽車駕駛人實施酒測,應依法定程序,確實踐行詢問、告知,並應全程連續錄影蒐證,作爲保障駕駛人同時兼顧道路交通安全公益目的。《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本件取締酒駕應認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警方對吳男舉發程序已違法,最後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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