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震評估「需補強」建築物 要求每2年定期檢查 

花蓮地震造成嚴重災情內政部於2月21日修正發佈「建築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要求特定建築物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圖/記者季相儒攝)記者葉佳華臺北報導

考量民衆居住安全,內政部針對耐震評估需補強建築物,修正發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要求特定建築物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經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爲「需補強」建築物,明顯有公共安全疑慮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後未完成補強或拆除者,規定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其目的在於規範政府執法頻率,除了能適時發現部分內部構造的改變之外,也能強制督促建物所有權人儘速完成改善。

營建署也指出,該辦法第9條規定,採一次性強制評估制度,一旦完成補強報告,爾後年度即免除申報義務

營建署說明,民衆若可檢附已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出具之補強成果報告書;已拆除建築物之證明文件三種之一者,爾後年度均不再需要辦理任何耐震能力申報。

針對近期媒體報導,臺北市政府反對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疑義,營建署表示,已經向北市府釐清說明,目前已解除疑惑。營建署強調,考量臺灣爲地震頻繁地帶,以現今科技對於地震何時何地發生仍無法進行準確預測,一旦災害來臨即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因此,爲了避免建築物因地震造成崩壞危害民衆安全,針對耐震能力評估「需補強」建築物,將督促各地方政府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儘速自主完成耐震補強或拆除,以維護公共安全。▼經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爲「需補強」建築物,規定需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圖/記者姜國輝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