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7600件跟蹤騷擾案「罰鍰比超速還低」 朝野促修跟騷防治法

內政次長陳宗彥 。(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楊芸臺北報導

近年來發生多起跟蹤、騷擾等糾纏行爲,後續衍生爲重大侵害案件。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8日審查「糾纏行爲防制法草案」,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據研究有45.9%個案受反覆持續騷擾時間達1年,有24.9%個案時間達3年,因此內政部針對糾纏行爲(跟蹤騷擾)犯罪性別暴力案類等,着手補充現行法令不足之處,研定修正相關法案,並納入跨部會合作機制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衛環委員會18日聯席審查「糾纏行爲防制法草案」等15案,內政部報告指出,糾纏(跟蹤騷擾)是針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持續的騷擾,據研究,有45.9%個案受反覆持續騷擾時間達1年,有24.9%個案時間達3年,與單次、隨機的跟蹤或騷擾行爲特性有別,具有初期危險低、存續時間長的特性。

報告中提及,因此相關法案研訂原則方向有四項,包括糾纏行爲(跟蹤騷擾)犯罪化、聚焦性別暴力案類、補充現行法令不足,並納入跨部會合作機制。

民進黨立委羅美玲質詢時批評,去年10月13日內政部提出版本函報行政院之後,至今仍沒有動靜。陳宗彥說明,目前行政院還在審查階段,因《跟騷法》涉及衆多部會及司法院,需要通力溝通、合作;此外,內政部已於108年推行「警察機關防治跟蹤騷擾案件計劃」,讓民衆所受保護不因法案研訂期間產生窗期

國民黨立委魯明哲表示,目前法規對於跟蹤騷擾案件沒有法源依據,第一線執法人員想幫忙也幫不了,僅勉強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但都有其不足及限制。尤其社維法僅裁罰3千元,「罰鍰比超速還低」,而性騷擾防治法僅能針對有具體性騷擾的事件做出處置;家暴法的對象僅限於親屬,呼籲內政部儘速修法。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則指出,據警政署110受理報案系統統計,以跟蹤、騷擾、糾纏等作爲關鍵字過濾,每年高達7600多件,性騷擾包含成立、不成立及撤回的案件數,2019年有863件,而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二款中「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每年則僅有個位數,顯示現有規範仍沒辦法完全涵蓋跟蹤騷擾行爲。

邱顯智表示,現有規範包括社會秩序維護法、性平三法都是採事後認定,欠缺對於行爲的即時介入及事後保護令。陳宗彥說明,現行性平三法應該可以適當處理,但要更明確、強化,同時即時、及早介入,作爲預防,而不是隻有事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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