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差289萬元…獎金列工資計算退休金?退休保險員告公司敗訴
吳男認爲獎金應列入工資計算退休金,提告公司敗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非當事人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吳男民國83年5月1日任職某產物保險公司南投分公司,109年2月29日退休,年資14年9月,公司發給退休金新臺幣86萬元,但吳男認爲可領退休金爲375萬元,落差289萬元,及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差額36萬多元,因此提告公司請求給付差額。
吳男指出,月薪含基本薪資及承攬獎金,約13萬9089元至16萬4460元,退休前6個月平均薪資約15萬元,因此退休金應爲375萬元;計算獎金後,勞保可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爲206萬1000元,但公司投保可請領僅150萬9750元,差額55萬1250元,請求36萬5985元。
被告產險公司主張,雙方就招攬保險業務締結承攬關係,並以獎金作爲報酬,獎金僅有考量最終保險契約是否成立,並無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原告受領獎金是基於承攬關係,與勞動契約無涉,因此無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不屬勞基法規定工資,不得列入退休金計算。
法官提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3月9日(90)臺勞資二字第00098673號函釋資料、勞動基準法、吳男與公司簽訂的服務志願書等資料,其中服務志願書清楚記載吳男簽名「本人同意並知悉承攬報酬非工資一部分,公司並無爲本人就承攬報酬部分投保勞保、健保、負擔職災補償、支付退休金或按月提撥勞退金之義務」等語。
法官指出,原告吳男與公司籤立志願書時,已知悉與公司間就保險商品招攬、保戶售後服務及其他相關工作部分訂立的勞務給付契約,在雙方間非屬勞動契約關係,吳男事後辯稱這部分仍屬勞動契約關係,與事實不符,因此,吳男所獲獎金難認屬勞動契約工資,原告主張用以計算應領退休金自然沒有采信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