淪酒駕天堂?工人1年3犯還掛報廢車牌 法官卻以「3理由」撤處分
臺南28歲陸姓工人4月在安定工地喝啤酒後開車上路,因懸掛報廢車牌遭警攔查,酒測值每公升0.30毫克被判3月,檢方上月傳喚他到案,以1年內三犯,不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陸男聲明異議,法官認他3次酒測值均不高、2次未肇事且已接受戒酒治療,撤銷不準易科罰金、易服社勞處分。
據調查,陸男去年6月23日喝保力達藥酒後駕車,因追撞前車肇事,酒測值每公升0.31毫克,被判2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同年7月20日酒後駕車上路,經警攔查,酒測值每公升0.37毫克,被判2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
今年4月23日他再次酒後駕車,因懸掛報廢車牌遭警攔查,酒測值每公升0.30毫克,被判3月確定。檢察官上月17日傳喚他到案陳述意見,認他是第3次酒駕,且1年內頻繁三犯,前次酒駕肇事爲由,認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不准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要他入監服刑。
陸男說,檢察官僅以他經查獲三犯作爲裁量理由,不准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並未斟酌各案件具體情況,同時,他現積極參加戒酒門診,且爲家中主要經濟來源,需工作撫養祖母及未成年子女,且子女因身心障礙非常需要照顧,家庭經濟重擔令他難以喘息;若入監服刑,祖母及子女無人照顧。
臺南地院認爲,陸男1年內第3次犯不能安全駕駛罪,惟各次酒測值分別爲0.31、0.37、0.30毫克,均略高於法定刑罰標準0.25毫克,且初犯雖有肇事,但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可見該犯罪情節輕微,而第2犯、第3犯則均未肇事,並未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且本案是因陸男車牌逾檢註銷爲警查獲,並未肇事或有其他明顯有害駕駛行爲,酒測值也不高,
檢察官若不准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自應於斟酌對他有利事由後,就有何特殊情事足認他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盡到說理義務。同時,他現已前往奇美醫院接受酒癮戒治治療。
臺南地院指出,檢察官不準陸男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裁量,僅考量犯罪密集性,漏未斟酌對陸男有利情形,也未及審酌他現接受酒癮治療事實,該裁量權行使難認允當,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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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姓工人4月在工地喝啤酒後開車上路被判3月,檢方上月傳喚他到案,以1年內三犯,不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陸聲明異議,臺南地院也不認同,撤銷原處分。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