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最高法釋新規定:同居、離婚、子女財產分配一次看
陸民法典同居財產分割、離婚時房產歸屬司法解釋給說法。(大陸央視)
大陸央視新聞用戶端報導,大陸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針對《民法典》實施以來亟須解決爭議問題,重點解決父母爲子女婚後購房出資的歸屬、夫妻基於婚姻給予房產的認定、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同居財產分割、通過離婚惡意逃債等社會關注審判實踐疑難問題,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規則,定分止爭。
父母爲子女購房出資、子女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除了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的以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定分割共同財產,協定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情況作出判決。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解讀:原則上如果一方父母出全資的,保護出資人的利益,但也要根據婚姻家庭的特殊情況,保護對於婚姻家庭付出的一方,尊重其付出的價值,也引導大家不要再關注加名、登記,這樣可能會給婚姻埋下不和種子的行爲。最終如果說萬一雙方的婚姻達不到長久的程度,在離婚的情況下,司法根據各方的出資情況,付出情況來綜合考量,最終來平衡雙方的利益,這樣也引導大家更多地關注對家庭的付出,能夠增強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同居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雙方如何分割?
根據大陸法律規定,只有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具有婚姻關係,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同居不同於婚姻,同居雙方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不適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對同居生活期間取得財產,根據什麼規則分配呢?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分析:首先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自己的財產歸自己所有」原則,比如說雙方都有工資,各自的工資歸各自所有。
然而,共同生活過程中共同出資購置財產、生產經營投資等情況導致財產無法清晰區分時,法院會如何分割呢?
大陸司法解釋規定,出資比例爲首要考慮因素,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事實進行分割。一是雙方共同生活情況。二是要考慮是否有子女。三是要考慮對共同出資期間獲得財產貢獻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