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銘綠能違反重訊規定 證交所開罰10萬元違約金

經查上述情事,分別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0款情事,惟隆銘延遲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

鈃交所並指出,另查隆銘迄今尚未建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已違反上述處理程序規定,因此,決定處以違約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