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9718字喊冤內容曝!控14處筆錄不實 起訴書21項錯誤
▲宜蘭縣長林姿妙現身法院,到庭聽判。(圖/記者陳以升攝)
記者遊芳男、黃資真/宜蘭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爆發貪污案,纏訟至今將近3年,案經檢方偵結起訴15人,林姿妙遭求刑22年6月,今(31日)下午宜蘭地院一審宣判,法官判林姿妙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3250萬沒收。對此,林姿妙再控筆錄14處記載不實,且起訴書有多達21項錯誤。
壹、本件不正訊(詢)問及筆錄記載不實的情形:
廉檢用恫嚇、利誘、挑撥語,讓證人知道想平安離開地檢署的唯一道路就是配合、妥協虛構事實與誣指林姿妙,僞造譯文及教科書級的不正訊問,簡直是教科書等級。
一、詢問吳朝琴:
(一)廉政官詢問吳朝琴時稱:「你如果這樣玩文字遊戲的話,這句話會讓你死」、「你不要跟我玩文字遊戲,你如果這樣子我根本不想問你,我隨便記一記我就丟到候訊室去等你了」、 「你不要把我當白癡」、「你把我當白癡是不是」、「你如果這樣玩文字遊戲的話,這句話會讓 你死!」、「你不要跟我灰」、「你不講實話,我就丟你到候詢室」、「我不理你了!你進去(指入監所)過年啦」、「你就是一定要爭取緩刑,因爲緩刑,我們就不用進監獄了」、「你不自白,我告訴你,像大概這種程度,被判個6年、8年都有可能」等語,以脅迫方式爲不正訊問。
(二)廉政官問吳朝琴:林姿妙指示你協助讓陳正勳…認的,我剛有問你嘛,林姿妙是知道法律規定要繳土地增值稅嘛,那她還這樣子指示你協助陳正勳免繳土增稅齁)吳朝琴答:調查官我知道你的意思啦,就照你的意思寫啦!」、「(廉問:林姿妙對於你利用不法行爲協助護航,是否認識?)吳朝琴答:是否認識是?(廉問:就是說叫你做這件事情,有沒有了解啦?我們法律上的…)吳朝琴答:我知道、我知道你的方向,你要寫我有了解我接受啊,但是調查官你要說我是自白喔,犯後良好,不然我如果這樣,你如果都說我是,那個叫甚麼,避重就輕 還是什麼的,那就是不符合…」、「(廉政官問:你如果避重就輕的時候我就會站起來了啦,呵呵呵 (笑))吳朝琴答:因爲我知道你要我的方向是怎麼樣,所以我說我要配合啊。」,最後吳朝琴於審視筆錄時自言自語稱:「因爲廉政署他,我是被疲勞轟炸,加起來二、三十個小時,他要的就是這些啦!不然他不可能讓我們…」。
(三)檢察官以供出上游,告知可再減刑一次、保住退休金,並且不正誘導。例如:檢察官:「有人來拜託的、現在在外面,有人指示你做的,現在在外面,你不覺得就是這樣嗎?」、「對啊!因爲…的人沒事在那邊,就讓他們交保出去,啊你勒!他們實話去講一講,然後勒?」。吳朝琴:「啊所以我…」。檢察官:「對不對,啊他指示你的,…所以我說都你做的,都你…,真的這樣嗎?所以我才說你是要爲自己,而不是爲別人。」吳朝琴:「啊不然就是…」檢察官:「現在就是說你自己只是一顆棋子,還是你是主使者?是這樣的意思。」吳朝琴:「我是一顆棋子啦!」檢察官:「哈哈哈!我們也希望說你說是棋子啊!」
二、廉政官詢問康立和:廉政官在詢問吳朝琴到底有沒有在會議中講說這是縣長交辦的?康立和回答第一次:「我記憶真的沒有,我記憶真的沒有」,連續講兩次;第二次回答:「真的我沒有聽到他這樣子講」;第三次是沉默而沒有回答。然而,廉詢筆錄卻完全未記載, 顯然廉政官對於不符合預期的回答,根本不予記載,筆錄有記載不實情形。
三、廉政官詢問陳正勳:
(一)陳正勳廉詢筆錄雖記載「我去找吳東原討論不實土方去向證明書」云云,然而,法院勘驗結果,在詢問及回答的過程中並沒有提到「討論不實土方去向證明」,因此,陳正勳在製作完筆錄,檢視筆錄的時候說「這個不是不實啊」,亦即筆錄記載與詢答的內容不符。
(二)廉詢筆錄記載:「廉政官問:『林姿妙請你們聲請展延東榮二段九十八地號臨時建物,是爲了給呂國華及韓國瑜競選使用?』,陳正勳回答『是』; 但是法院勘驗的結果,實際上陳正勳回答「我怎麼知道」,筆錄記載與實際回答非但不符,甚至完全相反。
(三)廉詢筆錄記載:「廉政官問:林姿妙爲什麼要替呂國華、韓國瑜二人這麼做?陳正勳的回答記載爲:「因爲林姿妙是國民黨在地方上的大老」;然而,經法院勘驗的結果,實際上陳正勳並沒有這樣回答。
(四)廉詢筆錄記載:「林姿妙要利用同一臨時建物,作爲呂國華的競選總部,所以劉石純轉達說可能還會借用,所以才配合林姿妙那邊,由陳月女提出數次的展延拆除的申請」云云;然而,勘驗結果這段結果是廉政官自己記載,陳正勳並沒有這樣回答。
(五)陳正勳整個回答過程中,都沒有提到林姿妙三個字,陳正勳是回答競選總部的人要借用,但是廉政官的記錄就直接把競選總部寫成是林姿妙要借用,筆錄記載不實。
(六)廉詢筆錄記載陳正勳回答「由林姿妙指示吳朝琴等人研議解套方法」云云, 但法院勘驗結果,陳正勳是回答:那個不是、 我不知道被列管、縣長不瞭解、縣長也不知道爲什麼要繳稅、請我去找吳朝琴,又說國稅局都有去查現場有恢復農作等語。但廉詢筆錄對陳正勳的解釋全沒記載,筆錄直接記載「對」,違背陳正勳的意思。
(七)111年4月25日詢問至下午 4 時 26 分後,廉政官竟稱:「…我覺得我們談一談」,之後假律見之名將陳正勳帶離偵查庭。之後陳正勳與廉政官再回到偵查庭開始訊問時,陳正勳竟突然表示要自白。經陳正勳在法院作證時表示:廉政官把我帶離偵查庭後,告訴我其他的人都怎麼說,我怕別人都沒有事,而只有我有事,所以就照廉政官的說法講。四、詢問劉石純:檢察官訊問時,劉石純對約 20 次回答:「老人癡呆症、可憐我,忘記了也沒辦法,忘記又亂講不是更慘」,即遭檢察官反覆以減刑、羞辱、恫嚇的方式待之如「反正讓你陪縣長進去關…」、「真正癡呆的人,不知道自己癡呆啦!我們常常在問,我們癡呆的人來也這樣, 真正老人癡呆的人沒有這麼癡呆啦!」、「你就陪她(林姿妙)一起進去,對不對?這個年紀,反正她也 70,你也 70 幾了,你覺得要一起進去, 我們也隨便你,到你們能夠進去,恐怕也 80 了」、
五、詢問證人陳怡華:檢察官要求證人說是何人指示延長使 用:「如果妳今天不講出來,就是妳一個人擔下來!」、「妳忘了就沒有人可以救妳,能救妳的就 只有妳自己。妳如果都要跟他們一樣,都說忘了,罪就是妳扛!能救妳的,只有妳自己,如果妳要救別人的話,妳就準備犧牲妳自己!」。
六、詢問林志揚:整個詢問過程檢察官以:「是你不認識字,還是我不認識字啊!」、「你當到科長應該不會不識字吧!」、「大家都不識字?」、「一個處一個人不識字,變整個處都不識字,也不懂! 我很少看到一整個處都不識字」、「一整個處都不識字就發文出去了」、「文盲」、「你看得懂文字嗎?」、「你讓我覺得宜蘭縣政府真的好悲哀欸!我沒有見過這樣的公務人員」、「我辦公務人員至少 10 幾年了,其他我覺得很扯,也沒你這麼扯」、「還是到申請人死亡之後,你也核嗎? 」、「難道都沒有一個可遵循的嗎?...你是怎樣?有寫的話任何人都不用考公務員,都可以當啊!」、「你到底是文盲還是我文盲啊!」等語,反覆對被告林志揚做羞辱式的訊問,整個訊問的過程,被告林志揚根本都沒有回答問題的機會,屬於不正訊問。 此次偵訊筆錄僅有 6 頁,但整個訊問過程長達兩個小時,但訊問過程中檢察官完全沒有要讓林志揚解釋,是以訓斥的方式質問被告。且在詢問的過程中還有表示說:「我們已經問 12 小時了,你還要再加 3 個小時嗎?」,顯然以疲勞訊問的方式使林志揚無法爲自由的陳述。
貳、起訴書的錯誤:
一、 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就交付不正利益者、收受不正利益者,先後矛盾、:
(一)起訴書先認定系同案被告黃志良、林志揚共同圖利被告林姿妙、楊吉雄,「使在98地號土地上實際搭建臨時性建築物使用者之被告林姿妙、楊吉雄2人,因而獲有免拆除及免重新搭建以供109年總統立委選舉作爲競選總部使用費用約240萬元之不法利益」;指同案被告黃志良、林志揚共同圖利被告林姿妙、楊吉雄。
(二)起訴卻又指稱「陳正勳、劉石純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之行爲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意即指交付不正利益之人爲被告陳正勳、劉石純。
(三)又指稱「林姿妙、林羿伶2人以前述…之違背職務行爲,收受續行免費用借用98地號土地且其上臨時性建築物免拆除及免重新搭建之不正利益約240萬元」;意即指收受不正利益者爲被告林姿妙、林羿伶2人。所以,依起訴書之記載,先稱獲得不正利益者爲被告林姿妙、楊吉雄2人;最後又指稱收受不正利益者爲被告林姿妙、林羿伶2人,前後顯有矛盾。又起訴書先指稱被告林姿妙、楊吉雄2人所獲取之不正利益,系同案被告黃志良、林志揚圖利之結果;卻後指稱被告林姿妙所獲取之不正利益系陳正勳、劉石純所共同交付之不正利益,前後亦有矛盾。
二、依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就98地號土地之臨時性建築物,應負拆除義務者爲起造人陳月女,起訴書認被告林姿妙受有「免拆除及免重新搭建之不正利益」亦屬錯誤:
(一)起訴書稱:「使實際搭建上揭臨時性建築物使用者林姿妙、楊吉雄2人因而獲有免拆除及免重新搭建以供109年總統立委選舉作爲競選總部使用費用約240萬元之不法利益」等語。然而,臨時性建築物,無論如何延長使用或拆除期限,最終必須拆除,何來起訴書所稱「免拆除」之不法利益? 又所謂「免重新搭建」不知意何所指?又起訴書認定被告林姿妙在拆除該臨時性建築物後,一定會再重新搭蓋之依據何在? 假設該臨時性建築物拆除後,難道林姿妙非得在原處重新搭蓋不可? 起訴書以未必存在之假設情況,做爲認定同案被告黃志良、林志揚圖利被告林姿妙之依據,實屬無據。
(二)按「臨時性建築物使用期滿由起造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強制拆除之,所需拆除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第5項定有明文。係爭98地號土地上臨時性建築物之起造人爲陳月女,依前揭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第5項之規定,負有拆除義務者爲起造人陳月女,如強制拆除,而所需拆除費用亦是由起造人陳月女負擔,起訴書指稱被告林姿妙受有「免拆除及免重新搭建之不正利益」,實不知依據爲何?又「假設」係爭臨時性建築物必須拆除,又如何認爲被告林姿妙必須要重新搭建? 實不知被告林姿妙重新搭建之義務及必然性何在?
三、起訴書指林姿妙於108年8月19日上午10時51分許,知悉林羿伶已指示吳朝琴儘速處理上揭1558地號土地維持免徵土地增值稅,以及宜蘭縣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修法等事宜,在陳正勳(商業會理事長)前往縣長室請求被告林姿妙協助免徵土地徵值稅乙事時,林姿妙持秘書陳志信之行動電話,於電話中林姿妙對吳朝琴說:「現在理事長來我們這邊,他拜託的事,你看怎麼樣,如果沒有困難就讓它過去,如果有困難就趕快來跟我說」,指示吳朝琴協助辦理。但事實及證據卻與起訴書所載完全不符:
(一)林姿妙於108年8月19日上午10時51分,透過秘書陳志信之行動電話與吳朝琴聯繫之內容,於偵查中經當場播放監聽錄音檔,林姿妙於對話中講的是:「聽洲理事長」,林姿妙所提到的「聽洲理事長」是壯圍鄉農會理事長,並非同案被告陳正勳理事長(商業會)。然而,起訴書卻昧於事實,仍指稱當天在縣長辦公室之理事長,爲同案被告陳正勳。
(二)林姿妙在111年1月13日廉政官詢問時,就表示她電話中所講的是「林聽洲理事長」,不是「陳正勳理事長」,但一直到法院審理時,在112年9月1日,檢察官纔出具補充理由書表示:「林姿妙於民國108年8月19日當天持秘書陳志信之手機與被告吳朝琴之對話內容,因承辦機關廉政署語音收訊問題,故未聽出『聽洲』2字」。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林姿妙早在111年1月13日廉政官詢問時就聽得出來她在電話中講的是「聽洲理事長」,法院審理時勘驗監聽錄音檔也聽得出來林姿妙講的是「聽洲理事長」,爲何檢察官跟廉政官聽不出來? 而且所謂「廉政署語音收訊問題」到底是什麼意思? 監聽錄音檔怎麼會有所謂的「語音收訊問題」?
四、林姿妙對於同案被告吳朝琴、盧天龍、龍非池、康立和、吳東原等人研議土地增值稅之過程並不知情,依卷內資料所示,起訴書所載:「經吳朝琴、盧天龍、康立和、吳東原、龍非池5人商議後,合意:①由吳朝琴請地主提供不實土方流向證明,②再由康立和、吳東原虛僞認定已回覆農用,③再由吳朝琴、龍非池虛僞認定解除列管,④最後由稅務局維持免徵土地增值稅」。使陳正勳得以維持免課徵土地增值稅112萬6,803元之不法利益等情,顯系吳朝琴在遭受不正詢問後,配合廉政官所杜撰之情節:
(一)同案被告盧天龍供述:「縣長林姿妙本人、縣長的女兒確定都沒有因爲這件事情找過我」、「(問:吳朝琴說該會議是縣長交代的,你是否知情?有無向縣長確認?)我沒有印象吳朝琴有這樣告知我這件事是縣長交代的。我沒有聽過這件事件,自然不會向縣長林姿妙確認」(111年2月22日廉政署詢問筆錄);「這個案件沒有比吳朝琴更大的官來干預我的決定」、「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跟縣長接觸」;另同案被告康立和、吳東原、龍非池等人,亦未曾證述被告林姿妙曾因1558地號土地增值稅一事,而對其等有所指示。
(二)本件根本無起訴書所載之5人(或7人)跨局處會議:
1、依同案被告龍非池之供述稱:「我只有向吳朝琴報告過一次,就是上述有劉石純一起討論的那次」、「(問:承上,吳東原有沒有參加上述你、吳朝琴與劉石純的討論?)沒有,只有我去參加報告」、「(吳朝琴除了該次劉石純在場討論外,還有另外找你、陳麗真、吳東原等人討論如何回答1558地號相關陳情案嗎?何時、何處?)沒有,只有那一次」「我要強調一下,我不知道貴署所示的對話,我確實只有參加那次吳朝琴辦公室內的說明,說明完列管狀況與解列條件,我就離開了」、「我的意思是根本沒有吳朝琴所說的跨局處會議」、「我沒有印象有這個會議」。「因爲這個會議我沒印象,我沒有參加這個會議,我只有印象108年間我曾經去報告過1558地號裁罰原因及解列條件。我報告的時候當場有土地所有權人,我記得是劉石純、還有處長吳朝琴跟我,在處長辦公室,報告時間大約5至10分鐘,我報告完就出來了」亦即同案被告龍非池,於偵查中多次供、證述,並無起訴書所稱之5人(或7人)跨局處會議。
2、同案被告盧天龍亦供、證稱:「時間點應該在羅東鎮公所回函(108年8月7日)後,建設處籤文108年9月19日之前,即108年8月底9月初。在吳朝琴處長辦公室討論。現場只有我、王慧玉、吳朝琴及吳朝琴的1位女性秘書」、「(問:你在前述於吳朝琴辦公室討論時,農業處處長康立和、農務科長吳東原、建設處科長龍非池、承辦人陳麗真,是否在場?)沒有,我當時是提早到,我跟吳朝琴討論約15-20分鐘就離開,印象中只有王慧玉跟吳朝琴的1位女性秘書」;「吳朝琴在108年8月12日下午有約我在108年8月13日10點在建設處處長辦公室開會,我有聯繫王慧玉主任、吳幸玲股長及洪芃芮承辦人在建設處處長辦公室外面等我…我到達建設處長辦公室的時間大概11點,…」、「當天會議沒有結論」、「我的回答就是,只有這次會議」、「我再次強調,沒有第二次會議」、「我再次強調,我去建設處長辦公室只有一次,我沒有參加108年9月3日前的會議,我不認錯」 。由同案被告盧天龍於偵查中之多次供、證述,均堅指並無起訴書所稱之跨局處會議,且其於108年8月13日在建設處長辦公室時,並無會議結論,更無起訴書所載5人之跨局處會議中達成「合意」以非法方法解除列管之情節。
3、證人陳麗真證稱:「(問:承上,108年9月9日或更早之前,有無針對1558地號土地列管案在建設處長室參與開會研商的人員,請詳述當時與會人員有誰?討論內容?有無做成結論?)如我前述,除了我、科長龍非池、代理處長吳朝琴及申請人或代理人,我僅記得該民衆頭髮白白的,至於農業處科長吳東原有沒有在場討論我不是很確定,因爲我並沒有全程參與討論,我也沒有印象有看到農業處處長康立和及稅務局局長盧天龍;那一天討論的結論就如我前述,就由建設處辦理1558地號申請案,我那時候只知道是申請解除1558地號列管,但不確定是用什麼方式解除列管,不過需要會辦農業處、法制科以及需要簽到一層」、「我沒有印象我有在 9月9日前參加過1558地號的討論,詳細情況還是要問我的科長,如果我有參與的話,應該是針對1558地號目前辦理進度及相關法規進行說明,因爲我的科長對於1558地號的相關狀況不太瞭解,必須由我說明,而且資料也都是由我保管,我沒有交給我的科長」、「我依然沒有什麼印象,且處長辦公室應該無法同時容納這麼多人,另有關吳朝琴表示大家都知1558地號不可以解除列管這件事,我不認爲他可以代表大家,我可以確定相關公文一定是我調閱整理後提供給科長龍非池或送至討論現場,但於處長室開會的印象僅有如我前述所說,只有陳正勳在場的那次」;「(問:在108年8月間你調完卷後,你們處長吳朝琴有無找科長龍非池、你、農業處科長吳東原、處長康立和、財政局局長盧天龍及他的承辦人員一起到處長室討論這件事情?)我都沒有印象」、「相關資料是我整理的沒錯,但我沒印象我有跟他們討論,我想不起來」、「我有拿給科長跟科長報告。我有印象的是我跟科長去處長辦公室那次」,證人陳麗真亦證述,並無所謂5人跨局處會議,達成「合意」以非法方法解除列管之情事。
4、同案被告吳朝琴於111年3月3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問:當天開會現場的每個人,都知道這個土石流向證明書,需要經過僞造才能做嗎?)沒有,那時候我還沒有打給陳正勳」,可以證明在同案被告吳朝琴教導陳正勳如何製作土石流向證明書之前,被告吳朝琴固曾可能與相關公務員在不同時間、場合討論,但當時討論之內容僅止於解除列管之行政程序而已,而被告吳朝琴在瞭解解除列管之行政程序後,獨自教導陳正勳如何製作、提出土石流向證明書,故被告吳朝琴所「自行指導」陳正勳提出土石流向證明書一事,而與其他共同被告無關,同案被告吳朝琴供述有所謂召集局處之會議,並於會中達成「合意」以非法方式,解除列管云云,顯系吳朝琴於遭羈押後,爲求得免刑或輕刑,配合檢、廉所杜撰之情節。
五、教導陳正勳製作不實土石流向證明書者,爲同案被告吳朝琴個人之行爲,林姿妙並不知情,亦無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一)同案被告吳朝琴於111年3月3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問:當天開會現場的每個人,都知道這個土石流向證明書,需要經過僞造才能做嗎?)沒有,那時候我還沒有打給陳正勳」,可以證明在同案被告吳朝琴教導陳正勳如何製作土石流向證明書之前,並無所謂跨局處會議達成「合意」以非法方法解除列管,而系吳朝琴之個人行爲。
(二)同案被告吳朝琴供稱:「公文沒有到縣長那裡,因爲我們基層處理陳情案件都會說是縣長那邊核可的,讓大家認爲是縣長的德政,實際上公文沒有到縣長那邊,只有到秘書長」;
(三)吳朝琴又供述:「(問:縣長林姿妙有無指示要用上開方式去解決陳正勳的1558號土地陳情案?)真的沒有,這是我自己太過熱心纔會叫陳正勳這樣做,縣長林姿妙不知道我這樣說」、「(問:林姿妙或林羿伶就上開陳正勳陳情的事情,有無指示你用非法的方式協助?)林姿妙沒有這樣指示我」、「(有無任何人指示你或與你合意去教陳正勳爲不實的土方運出證明?)沒有」、「(問:你有無將上開陳正勳陳情1558號土地案之處理方式及過程,隨時告知林姿妙或林羿伶,讓他們掌握進度?)沒有」;
(四) 由以上吳朝琴之供述,可知林姿妙未曾指示吳朝琴以非法之方式,讓係爭1558地號土地之地主得以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教導陳正勳製作不實土石流向證明書者,爲同案被告吳朝琴個人之行爲,林姿妙並不知情。六、公正段1558地號土地增值稅與東榮二段98地號臨時建築物之修法並無關聯性:
(一)同案被告陳正勳供述:「(是否爲林姿妙及林羿伶指示做不實餘土流向證明?)沒有」;「(就98地號土地繼續給縣長年底使用,這部分與你免徵土增稅之間有何關連?)沒有關連,因爲98地號土地是共有,與土增稅無關」 等語;
(二)同案被告楊吉雄供述:「…拆除是我派我自己工人去拆除,工人是張正義、邱長欽,要借給呂國華、韓國瑜競選總部是我同意的,得到林束梅同意出借後,我也有告知林羿伶要借給呂國華、韓國瑜作競選總部使用,至於劉石純及林姿妙談論競選總部的內容,我不清楚」、「(問:誰決定…延後拆除?)3次都是我決定,3次都是我用電話跟林榮發說要申請競選總部的期限展延…」、「選舉完之後由我請工人拆除,拆除費用都是我自己支付的」、「(如你前述,拆除競選總部所花費金額多少?)這都不用錢,因爲是我本身工人去拆除,這部分我沒有特別計算拆除費用」。「我曾經有告訴林羿伶,我是說我擔任呂國華競選總部的主任委員,我想要使用這間作爲競選總部」、「我只是告知林羿伶,不是徵詢她的同意」、「(是何人提議要將上揭臨時性建築物作爲立委及總統選舉競選總部使用?)呂國華拜託我的,呂國華看臨時性建築物看起來好好,我說好,我來幫忙喬」、「(你難道不知道該次修法是林羿伶要吳朝琴針對本件提出修法?)我不知道」,可證公正段1558地號土地增值稅與東榮二段98地號臨時建築物之修法並無關聯性。
(三)同案被告劉石純供稱:「因爲我跟林束梅都是國民黨黨部的中常委,所以黨部有向我跟林束梅要借用,所以我跟林束梅又把上開土地借給韓國瑜當競選總部」、「(林姿妙或林羿伶有無向你或陳正勳表示過,上開東榮二段 98地號土地做競選總部要繼續延長使用,請你們申請延期?)沒有,林姿妙沒有向我樣表示過,陳正勳也沒有跟我講過這樣的事」、「沒有,林姿妙沒有跟我們講過這件事,是國民黨縣黨部跟我們提的」、「當時書記長有說上開臨時建物能不能留給韓國瑜當競選總部使用」、「(林羿伶有無來請你或陳正勳去申請上開臨時建物展延?)沒有,這與林羿伶無關」;「(問:林姿妙或林羿伶有無向你或陳正勳表示過,上開東榮二段98地號土地做競選總部要繼續延長使用,請你們申請延期?)沒有,他們用過當競選總部就不管」、「林姿妙他使用完就沒權利」等語,同可證公正段1558地號土地增值稅與東榮二段98地號臨時建築物之修法並無關聯性。
七、起訴書稱:「吳朝琴則告知林羿伶98地號土地上之臨時性建築物延長使用期限僅至108年11月23日,依照宜蘭縣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展延使用期限僅得以一次,無法展延至109年2月,除非以修法解決…」云云,完全背離事實:
(一)宜蘭縣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於修正前固規定「延長使用期限以一年以限」,然而並未規定申請延長使用之次數;而依廉政署於111年2月22日詢問證人陳怡華,證人陳怡華證稱:「(問:108年10月31日這次修法的背景考量爲何?)那時候吳朝琴有提起臨時性建築物沒有訂定使用期限的問題,就怕可以無限期展延下去,所以才辦理修正」等語:又依廉政署同日詢問證人陳怡華時所檢附之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工信公司)、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福清營造),就該二公司所興建臨時建築申請延長使用期限之資料以觀,其中工信公司之臨時建築物取得使用許可爲102年,最後延長使用許可至109年;另福清營造之臨時性建築物取得使用許可爲102年,最後延長至109年。
(二)依證人陳怡華之前揭證述情節,於修法前,吳朝琴已告知陳怡華因爲臨時性建築物沒有訂定使用期限的問題,怕可以無限期展延下去,所以才辦理修正,並無所起訴書所指吳朝琴告知林羿伶展延使用期限僅得一次之限制;且事實上廉政署詢問證人陳怡華所出具工信公司、福清營造申請延長使用之案例,申請臨時性建築物自取得使用許可至延長使用後,前後使用期間達7年之久,益可證起訴書所稱:「吳朝琴則告知林羿伶98地號土地上之臨時性建築物延長使用期限僅至108年11月23日,依照宜蘭縣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展延使用期限僅得以一次,無法展延至109年2月,除非以修法解決…」等語,完全背離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