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性騷、性侵慣犯竟拿錢誘13歲少女性交易 再判20月

桃園某詐騙集團成員賴姓男子,近2年先後對國中同學及15歲國中少女犯下性騷擾及性侵害案分別獲法官輕判,發現他另涉及拿錢引誘13歲少女進行性交易,桃園地院近日審結,將賴男依與未滿14歲之人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判1年8月徒刑,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某詐騙集團成員、綽號「小佑」的賴姓男子,2022年10月間,透過簡姓友人認識當時未滿14歲少女,竟仍基於引誘使未滿14歲之人爲有對價性交行爲犯意,於同年月某日某時許,前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某旅店內,以提供新臺幣7000元代價,邀約並誘使本無意願從事賣春行爲的13歲少女,萌生從事性交易的念頭,與他進行1次性交易。

案經少女父親發現女兒身上怎會有數千元零用錢,追問之下,少女才坦承賴男拿錢引誘她發生性行爲,她爲了想買的東西,在金錢利誘下,同意性交易,讓少女的父親氣得向桃園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報案逮人。

23歲賴男到案後,於警詢、偵訊、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拿錢找未滿14歲少女買春一事均坦承不諱,同時根據簡姓友人、13歲少女的證詞,足認被告賴男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少女未滿14歲,心智發育未臻健全,對於性自主能力及身體自主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竟未能剋制情慾,以支付對價方式引誘少女進行性交行爲,對少女身心健全、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考量他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妨害性自主罪、妨害自由等前科,及其於法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的智識程度、案發時無業、無月收入的經濟情況、未婚、無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然需扶養洗腎父親、與父母、姑姑同住的家庭生活情況等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

曾犯下性騷擾、性侵害案的詐團賴姓男子,另涉及拿錢引誘13歲少女賣春,桃園地院審結,將他依與未滿14歲之人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判1年8月徒刑,可上訴。示意圖/取自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