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佈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乘坐客運車輛這些東西不能攜帶
人民網北京6月18日電 (記者喬雪峰)日前,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公佈〈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託運物品目錄〉的公告》(以下簡稱《目錄》),旨在保障旅客人身財產安全和道路旅客運輸安全,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目錄》實施分類管理,明確了禁止攜帶和託運、限制攜帶和託運、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以在行李艙放置(託運)等三類物品。明確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者、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履行告知義務,依法依規開展安全檢查;旅客應當自覺遵守相關規定,配合做好安全檢查;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實施監督指導。
據上述負責人表示,禁止攜帶和託運的物品,包括槍支和子彈、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質、其他危害客車車輛公共衛生或運行安全的物品等9類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明確可以攜帶導盲犬乘車,農村客運車輛經營者可視情允許攜帶少量家禽。
限制攜帶和託運的物品是指旅客具有出行攜帶或託運需求,但當數量超過一定限值時會影響旅客人身和車輛運行安全的物品。包括24度至75度的酒精及酒類飲品,指甲油、去光劑,自噴壓力容器物品,安全火柴、打火機,鋰電池、充電寶等5類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明確了各類物品的限量要求。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以在行李艙放置(託運)的物品屬於日常生活、生產類物品,在車廂內放置可能造成人身傷害,可在行李艙放置或辦理託運,主要包括日用刀具、專業刀具、表演刀具等銳器,棍棒等鈍器,工具農具,非機械弓箭類器材、防身噴劑等其他物品,以及持有身份證明和檢疫證明、裝於封閉容器內的寵物等5類。
上述負責人表示,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者、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及售票渠道公示《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託運物品目錄》,履行告知義務。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者和開展定製客運服務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安全檢查,強化安檢人員專業素質培訓,依託成熟可靠、經濟適用的安檢設施設備,提升違禁物品發現能力。“旅客應當自覺遵守相關規定,配合做好安全檢查,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對道路客運安檢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託運物品目錄》中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在行李艙放置(託運)的物品,旅客應當交由相關工作人員放置於行李艙或自行妥善處置,具備條件的道路旅客運輸站也可提供寄存服務,寄存期限及逾期處置方式等事項應當與旅客協商一致。旅客拒絕配合安全檢查或違反相關規定攜帶、託運違禁物品的,相關經營者應當拒絕提供服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