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45/小巨蛋接管是披着合法外衣的不合法執行

▲小巨蛋那麼大的場館臺北政府體育處要東森巨蛋公司在3天內處理完,違反了期待可能性原則。(圖/記者姜國輝攝)

以臺北小巨蛋案來說,臺北市政府法規主委陳清秀教授提到,當時對於市政府及消費者權益損失是否嚴重到必須判死刑,需立即強制接管,不讓東森巨蛋公司繼續經營?若損失並未嚴重至此卻判死刑,陳清秀認爲,這就是過當,這就是政府粗暴;講白點,就是披着合法外衣,但實際上卻不是合法、公平地處理,其實就是濫用權力

至少在行政執行這部分,陳清秀說,當時臺北市政府涉嫌濫用公權力。因爲情況並沒有那麼急迫,只給東森巨蛋公司3天的時間搬走,顯得有點不適當。陳清秀認爲,一般民事案件催告沒有給對方2、3個星期處理,最高法院會認爲催告無效。因爲沒有給執行合約所必要的合理期間,沒有履約的期待可能性,違反誠信原則。小巨蛋那麼大的場館,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要東森巨蛋公司在3天內處理完,這違反了期待可能性原則。

對此,陳清秀回想以前執行律師業務時,看到很多最高法院的裁判,通常催告期間都相當長,不會只有2、3天。尤其這種合約涉及那麼重大的標的法律關係這麼複雜,持續期間又那麼長,現在通知廠商搬遷,隔沒幾天就強制執行,這明顯是強人所難。除了要有正當法律程序,催告期間也要有合理性。陳清秀認爲,或許廠商確實有瑕疵,在比例原則下,也許罰款違約金就夠了,不需要動用那麼強制手段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認爲,公私協力的OT案應本於公平信任原則。(圖/劉志原攝)

2007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派出大批警力接管小巨蛋,所依據的法律之一就是陳清秀於2006年9月擔任臺北市法規會主委時所修訂的《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3項。

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委託期滿不再續約或終止、解除契約時,受託人應將受託財產與委託經營期間增加之所有財產、資料及全部經營權返還及點交委託機關,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但委託機關於許可增、改建或添購時,同意受託人取回者,不在此限。」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經委託機關通知限期點交返還,逾期未點交返還者,委託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強制執行。」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原本是《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在陳清秀任內送請市議會改爲自治條例,並增訂前述第2項規定,賦予行政機關可以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的權力。

陳清秀回想起當時,因爲要將管理辦法提升位階改爲自治條例,同時配合中央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這麼做是因爲當時臺北市政府在陽明山公園內的陽明山光復樓委外經營案,因對方涉及違約,市政府就終止雙方合約,但一直沒有辦法收回來,且違約經營公司名下沒有財產,對於租金及繼續使用的不當得利,市府也求償無門。爲了避免這種事情再發生而損害公共利益,並考量到BOT案產權移轉時要如何進行,相關的法律規定不是那麼清楚,因此他在《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中增訂第16條第2項規定。

陳清秀當時立法的出發點,考慮到是否也課予當事人公法上的義務?公共使用的財產就像是公物,對於法理上,管理機關對於公物有「家主權」、「管理權」,可以排除一些不法的、違法的侵害,所以他與同事認爲從公物管理權的觀點,課予返還者有公法上的義務,如果遇到不履行義務時,就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