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想集團訴自媒體案勝訴:“萬能的大熊”被判賠償16.6萬元並道歉
IT之家 12 月 4 日消息,據新浪科技報道,聯想集團(原告)與微博用戶“萬能的大熊”(被告)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迎來終審,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此前,一審法院判令被告宗某(萬能的大熊)在微博賬號首頁置頂位置發佈致歉聲明。向原告聯想集團支付經濟損失 100000 元,並向原告支付公證服務費 6240 元、律師費 60000 元。
據IT之家瞭解,本案起因是 2023 年 11 月 2 日微博博主 @萬能的大熊 發佈原創文字微博,稱:“聯想宣佈同英偉達達成合作,並且聯想總裁楊元慶在現場還特別強調,從來沒有考慮過和華爲合作。”在案證據顯示,截至 2023 年 11 月 3 日晚,微博賬號 @萬能的大熊 粉絲量爲 324.7 萬,涉案原創文字微博共獲得點贊 1772 次,評論 286 次,轉發 115 次。
在一審中,原告聯想公司表示,2023 年 10 月 24 日舉辦的第九屆聯想創新科技大會上,並無涉案微博所稱的“楊元慶在現場還特別強調,從來沒有考慮過和華爲合作”,相關內容實屬子虛烏有,憑空捏造。
聯想公司認爲,被告作爲長期從業科技領域的專業人士,攜數百萬粉絲的體量,涉案微博依託被告的影響力及互聯網高度傳播性嚴重損害聯想公司的社會聲譽,構成對聯想公司的名譽權的嚴重侵害。被告作爲涉案微博的發佈者,嚴重損害聯想公司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聯想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賬號首頁置頂位置發佈致歉聲明並連續保留三十日,以消除影響,並判令被告賠償 100 萬元和合理開支。
對此,被告 @萬能的大熊 辯稱,涉案微博內容並非原創首發,而是引用廣泛在互聯網上傳播的新聞報道。被告引用內容爲完全引用,並未加個人觀點,也未引導粉絲評論,均爲中性陳述,並不具備主觀惡意,也不存在詆譭和誹謗。
他表示,涉案微博內容在互聯網上廣泛傳播,有無數媒體自媒體進行了跟蹤報道。原告方面一直並未澄清公告聲明該內容爲假,而被告已經盡到了非常詳盡的核實義務驗證此事真假。此外,涉案微博中有事實爭議的內容和聯想被罵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原告被罵是因爲和英偉達合作本身,而非本案有事實爭議的內容。
法院認爲,宗某在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發布微博稱“聯想宣佈同英偉達達成合作,並且聯想總裁楊元慶在現場還特別強調,從來沒有考慮過和華爲合作”。該微博發出後,引發評論區中大量關於聯想公司的負面評價、攻擊聯想公司的言論。宗某系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科技微博大 V,擁有三百餘萬體量的粉絲羣體,應對所發佈內容負有較高的審查義務,應當在有充分事實根據的前提下發布微博。但在本案中,宗某明知關於聯想公司與華爲公司的言論較爲敏感、易引發輿情、煽動網民情緒,卻仍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發布涉案微博。且即便事前審查事實存在疏忽,宗某卻在各視頻平臺出現涉案科技大會視頻資料、各媒體平臺出現梳理涉案科技大會事實情況及澄清“聯想不考慮與華爲合作”謠言的新聞、微博帖子之後仍未刪除涉案微博。即宗某明知涉案微博系不實內容,卻仍放任傳播、輿論發酵,宗某存在主觀過錯。
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聯想公司與華爲公司皆系我國科技領域重要的民營企業,宗某在全無事實根據的前提下,將聯想公司與華爲公司聯繫在一起,編造雙方對立的事實,惡意製造矛盾,引發網民對聯想公司的厭惡、憎恨情緒,導致聯想公司社會形象受損、社會信譽降低,嚴重侵害了聯想公司的名譽權。
鑑於上述言論編造聯想公司與華爲公司對立的事實,引發社會公衆對聯想公司的負面情緒,造成不特定社會公衆對於聯想公司的負面評價,導致聯想公司社會形象受損、社會信譽降低,故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言論對聯想公司的名譽權構成侵犯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