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軍營內攝錄影最重關3年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未經軍事機關許可,于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爲,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圖/本報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未經軍事機關許可,在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爲,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營區外從事上述行爲,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三讀條文明定,軍事營區是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的駐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的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在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爲軍事營區。軍事機關是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視爲軍事機關。

三讀條文規定,軍事機關得在軍事營區的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護需要,在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安全防護設施。

爲確保軍事營區安全,申請進入軍事營區的人或物,得實施安全檢查,認爲有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時,得強制驅離。

三讀條文規定,若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指揮官、執勤軍官、士官對無故侵入軍事營區者,得命強制驅離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有事實足認有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或國防秘密、軍事機密行爲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逕行逮捕,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三讀條文明定,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鍰。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營安全的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廢止其進入許可,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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