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資恐防制法 資助恐怖活動最高可判7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日通過資恐防治法草案初審,任何人明知恐怖組織計劃引起人員死亡或重傷仍提供資助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1000萬元。
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法務部爲主管機關,下設資恐防制委員會,審議個人、法人或團體列入制裁名單的相關措施;且法務部得就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案中指定的個人、法人或團體,立即指定列入制裁名單。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邦樑舉例說明,聯合國已公告伊斯蘭國是恐怖組織,若還提供資助就是資恐防制法草案規範的對象。他說,一方面臺灣會依聯合國安理會公告的名單處理,另一方面我方也會「就其他方面所提供的名單,由審議會進行審酌」。
民進黨籍立委顧立雄表示,立法重點在於建立審議委員會,審議恐怖分子名單並公告,防止任何人資助恐怖團體或個人。
依照初審通過條文,若有人明知是恐怖組織,仍資助其活動,依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且爲防制國際恐怖活動,政府能夠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定防資恐條約或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