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祥8項罪名難重判 律師:只能靠立法修訂刑度
太魯閣列車出軌死傷慘劇,檢方起訴7人,其中主嫌李義祥涉8罪起訴,與外界看法似有落差。(王志偉攝)
臺鐵太魯閣號出軌事件主要被告、吊卡大貨車駕駛李義祥,昨遭花蓮地檢署依肇事逃逸、過失致死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8項罪名起訴,這幾項罪名中,以肇事逃逸和過失致死罪的刑度較重,前者可判7年,後者可判5年,不過外界認爲此刑度與犯行有落差,律師吳育胤認爲,院檢都必須依照立法制訂的法律做出判決、起訴,只能靠立法修訂刑度。
李義祥遭起訴罪名是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過失致公衆運輸車輛致生危險、過失毀損軌道、違反政府採購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檢方並就其中較重的過失致死、肇事逃逸求處最重刑,前者可判7年,後者可判5年。
律師吳育胤認爲,花檢偵查最後用適用的法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名起訴,並具體求處最重刑度,算是地檢署近年來比較罕見具體求處,且求到最重,但這兩罪名能夠到的上限是5年、7年,到法院審理合並判決也不能超出法定刑期。
相較之下,殺人罪的刑度是10年以上,5年、7年以下跟10年以上有很大落差,吳育胤說,法院必須依照立法者給他的制訂的法律做判決、起訴,立法院就只給這麼重的刑度,再怎麼重判(起訴)也沒辦法超過這個刑度,相信未來法院審理壓力非常大,或許不符合大衆期待,因爲太魯閣意外造成重大死傷,對外界看法或許明顯有落差。
吳育胤說,法律條文與刑度,必須透過立法或修法方式修正,但必須做得更細緻一點,如果爲了銜接殺人罪刑度,直接把過失致死刑度由最高5年拉高到10年以下,刑度拉得太寬,法官裁量權會太大,對法官來說也不利。
他說,因爲法條比較抽象,但每個案件都要評估當中的不同情形。以太魯閣號撞車事故來看,傷亡如此重大,其實是極端情況,超過當時立法或是法務部建議時所以預想的情形,因此在修法時,應該針對不同情況區分不同刑度,比如說再拉一個重大過失致死之類的刑責。
律師曾泰源說,被告李義祥在事發時整個人慌掉了,又沒有任何法律觀念,如果在第一時間把自己的過錯立刻打電話給警方、119,就法律上來講是構成自首的。
就和一般交通事故發生後,立刻打電話報警,說發生車禍意外,在法律上會被認定是自首的,但是李義祥沒有,根據媒體報導,他打119叫救護車都沒有,除了當然說是慌掉以外,很有可能也想逃避責任,被肇事逃逸起訴,又是罪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