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賄選案 18日二審開庭聲請釋憲
前臺南市議長李全教(左三),由律師陪同召開記者會,強調此事系屬全國一致性的事務,必須符合程序正義。(圖/李全教提供)
臺南市議長賄選案18日二審開庭,前臺南市議長李全教以「正副議長選舉屬議會自治,並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爲由,當庭要求合議庭停止審判,聲請釋憲,李全教強調,此事系屬全國一致性的事務,必須符合程序正義,否則他「死不瞑目」。
臺南市議長賄選案一審認定李全教「行求賄選」,依違反選罷法處刑4年、褫奪公權5年後,李全教不服上訴二審,臺南高分院18日下午召開準備庭時,李全教不僅親自出席,還主張選罷法並未規範正副議長選舉,臺南地院在沒有直接證據下判他有罪,於法不合,要求法官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對此,受命法官蔡廷宜答覆,是否釋憲?將交由合議庭決定;至於11月15日下次開庭時,將傳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李全教當庭請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法官蔡廷宜說,本月會裁定。
針對釋憲部分,李全教的律師蘇義洲指出,依據臺南市議會自治條例規定,議員當選後要宣誓就職,才能成爲議長選舉具有投票權之人;因此宣誓就職前的行爲並不成立犯罪,此舉相當不妥當也不合理,更違背比例原則,悖離國民情感。
蘇義洲還說,根據選罷法第2條、第7條,直轄市正副議長選舉,並不在選罷法規範內;既然選罷法沒規範正副議長選舉,如果適用「臺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規定,顯然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屬議會本身的自治事項,並非選罷法規範的選舉。問題是,選罷法第100條卻將直轄市正副議長賄選處罰列入規定,此舉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蘇義洲查閱新北、桃園、臺中、高雄等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也認爲均涉及違憲問題,希望本案能停止審理,聲請釋憲,一次性、全面性地解決全臺6個直轄市關於正副議長賄選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的問題。
李全教更強調,此案完全是政治介入司法,關於他的「行求賄選」更是道聽塗說,一審沒證據就判決他有罪,他不服;希望透過釋憲解決各直轄市議會的歷史問題,李全教說:「只要符合程序正義,怎麼判我都甘願;否則我死不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