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卻看不到小孩…不想打官司能報警嗎? 專家:警察沒有權力受理

示意圖,非當事人及事物。圖/Ingimage

離婚後小孩是最無辜的,不要小孩的當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要小孩的又爭得你死我活,爭監護權、扶養費等...

我有個客戶小美(化名)她與老公離婚時沒有共識,雙方都想要獨佔8歲兒子,只好對簿公堂,法官最後將兒子判給前夫,且每個月10號要給前夫1.5萬的小孩扶養費,每個月第一、第三週末爲媽媽的探視權此後前夫挾天子以令諸侯,要求提高扶養費到2.5萬,且不定期還說孩子生病要醫療費等等理由,不給錢就不給小美看兒子。小美是服務業薪水3萬左右,根本無力負擔,爲此來問我怎麼辦?可以報警處理嗎?可以改監護權嗎?

親權、探視權、監護權差異

法律名詞霧煞煞,連我都會口誤。親權等於監護權嗎?兩者有類似的意義,差別在於,「親權」指的是父母;「監護權」指的是非父母,父母不能行使親權,如雙亡或被抓去關等,父母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監護人行使權利。親權等於探視權嗎?探視權是親權中的其中一環。

監護權/親權

指的是「對未成年子女(18歲)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可判給父母共同或其中一方行使與負擔。義務與權利分兩類「身體」與「財產」照護權。 因父母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所以在未成年子女(18歲)心智成長階段,爲保障子女身心健全發展,需要由父母雙方以孩子最佳利益爲主要考量,來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探視權

探視權是無法剝奪的!探視權是賦予沒有監護權/親權的一方,如小美,探望、照顧兒子的權利,也是兒子享受母愛的權利。此乃人倫天性,即便離婚放棄探視權,依然可以提起訴訟讓法院幫忙約定探視時間。除非父母本身有I.重大精神疾病II.傳染病III.嚴重家暴IV.難以改正的惡習,纔會真的被剝奪探視權。探視權如果雙方無共識,交由法院判。通常約定

後續可協調,雙方同意即可,孩子16歲後要依他的意願爲主。平時在不影響孩子課業、生活作息時,可電話、視訊、電腦、書信等方式聯絡感情,另一方不得阻撓!且居住地址、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或發生其他重大事項,也要通知另一方。

不讓看小孩怎麼辦?提告對方?

像小美這樣常被刁難看小孩的一定不在少數,除了自己與對方溝通外,如何透過法律保障自己呢?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再阻撓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履行勸告

強制執行

可以不打官司嗎?可以報警嗎?

如果不打官司,時間冗長通常半年到一年,有時更久,又想嚇唬對方,可以寄「律師函」、「存證信函」給對方壓力,逼和解,有時候也有不錯的效果。可以達成儘快探視到小孩又不用打官司的目的。

或者在打官司前,可以先聲請「暫時處分」來讓法官探視裁定,再慢慢打官司,但是有風險!不一定會通過,要法官評估急迫性、必要性,可能會被直接駁回。

「探視權」是「民事訴訟」,不是警察的職責,他們沒有權力受理!頂多好心幫忙打給對方(如:前夫)請對方履行約定,無法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報警沒用」。

有辦法因此變更監護權嗎?

小美因此想向法院再次請求改定親權人可以嗎?答案是有機會的!但是不保證可以成功!如果擔任親權人的一方(如:前夫)惡意妨害或阻撓有探視權的一方(如:小美)行使探視權,而且確實對未成年子女利益產生嚴重不利的狀況,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人。法院會重新審理並進行一些調查,審酌一切情狀,依照子女意願及最佳利益並讓雙方(前夫與小美)陳述意見的最佳利益去裁斷。

結論

小美的初衷就是想要看望小孩,她決定先跟前夫好好談,說明不讓她探視小孩的後果!她會先寄律師函,不理就直接提強制執行,讓他有機會一直被處3萬到30萬不等的怠金,並且會提出變更親權人及精神補償費!她不希望走到這步,只希望即使爸媽之間不再是夫妻,給予他的愛只會是加倍,不在他面前說爸爸媽媽的壞話,不讓他選邊站,不想讓寶貝兒子淪爲大人戰場的犧牲品,他只需要開心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