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怎分、對方身家如何查、保險能分嗎?一文全看懂

離婚示意。圖/Ingimage

最近有朋友詢問退休爸提出與家庭主婦媽離婚,展開無拘無束新人生下半場生活。兩者結婚已超過30年,是典型傳統男主外女主內家庭模式,爸爸負責賺錢養家,媽媽在家照顧小孩打理家裡,從未出去工作過,婚姻持續期間買的房車等資產都是登記爸爸名字,小孩們都已長大,出社會工作,尊重爸爸想法,擔心媽媽以後的生活,故來詢問我如何保障離婚後家庭主婦的財產分配與經濟安全。

這不是個案,相較於十年前60歲以上夫妻離婚率已提高一倍,並非皆因外遇,很多隻是小孩長大不想再委屈自己,或單純不想再受婚姻約束,想展開不一樣的人生,也並非就是想要尋找下一春。

有工作的職業婦女至少還有在社會的立足空間,相較於60歲以上的家庭主婦,已脫鉤社會太久,往往已喪失工作技能,離婚很可能導致她們生活陷入困境。房子往往佔臺灣一般家庭中大部分的資產,如果登記女方名字或是共同登記相對都較有保障,比較不怕直接脫產,或是刻意不分,這時候就需要法律的保障,當然即便脫產也有方式可以追回屬於自己的一部分。

臺灣夫妻財產製度

一、法定財產製

唯一可使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夫妻財產製度,也是九成以上臺灣夫妻採用的。將夫妻財產分爲「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夫妻各自管理名下財產,負債亦同,除「家庭生活費用」的債務需負連帶責任,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改分別財產制、死亡等狀況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約定財產製:需以「書面」向司法院「登記」辦理始完成,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

二、分別財產制

從頭到尾夫妻的財產、債務皆各自負責,講白點就是有結婚跟沒結婚一樣,無法申請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於婚姻關係消滅時,離婚、死亡(一樣可以依繼承人身份繼承財產,僅不能使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不得請求財產,如鴻海集團創辦人郭臺銘曾馨瑩夫妻,即在婚前簽署登記分別財產制。

三、共同財產制

基本上沒人在用。將夫妻財產分爲「特有財產」即專屬夫妻各自的財產及受贈品,此爲各自管理;「共有財產」即夫妻一同打理,處置財產需經雙方同意,乃有福同享,有難同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亦是一人一半,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同,亦不能申請。

夫妻財產製度可以變更,有共識最好

夫妻財產製度並非結婚前就要約定好,在婚姻關係持續期間皆可變更,只需注意法定財產製需去登記,之後依新制執行,所以不用擔心來不及,但是依然建議在結婚前先討論有共識較佳,也就是大家俗稱的「婚前協議」,避免之後因此起爭執。

其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的!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簡單來說超過五年不行使,就等同放棄這個權利。需留意是夫妻「剩餘」財產,也就是說夫妻各自的資產扣掉負債乃剩餘財產,其中「婚前財產」不可分配,也就是屬於婚前財產的都不可請求分配,包含房地產等及無償取得(含夫妻贈與)、繼承的財產及撫慰金都不得請求;「婚後財產」可分配,其中包含上述不得請求事項產生的孳息、房租亦可以請求,例如繼承父母的房子,房子出租每個月收入10萬,其中房子不可以請求,因爲是繼承,每個月10萬收入可以請求,從有婚姻關係期間開始算。分配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例如夫財產爲1500萬,負債500萬房貸,夫剩餘財產爲1000萬(1500萬-500萬),妻財產200萬無負債,妻剩餘財產爲200萬,兩者差額爲800萬(1000萬-200萬)的一半爲400萬(800萬/2),妻可跟夫請求400萬。

怎麼調查另一伴身家財產?

有家庭主婦媽媽問我:她知道權利,卻不知道怎麼計算另一伴身家財產可以怎麼做?可以調財產嗎?我是她的另一伴有這個權利吧?如果是私下調解協商要調對方「財產清冊」。

答案是不行的(此情況指的是離婚非喪偶,喪偶可),只能瞎猜自己估算。一定要上法院打官司進入訴訟,對方不願意、不配合、不主動提出財產證明,這時可用兩種方式調資料:

法院清查配偶財產

這時又有新的疑問,要去哪些單位、調什麼資料、價值怎麼計算、從時間時間點算?

一、國稅局

可調出「財產清冊」、「成果清單」。「財產清冊」即個人財產總歸戶清單,包含不動產(房屋、土地)、動產(150cc以上的機車、汽車)、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其他財產權(抵押權、租賃債權、票據債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總計明細。「成果清單」即所得證明,含上一年度薪資收入、證券交易所得、股利收入、利息收入、營利收入、財產交易所得等收入。

需留意在國稅局並無「活期存款」資料,而「保險」是僅能查到保費繳納紀錄,看不到內容,因此如果把財產轉化成保單的形式,再透過保單特定方式的移轉,就可能損害自己權利,這時我們可以透過第二種方式調出資料。

二、直接請法院發函給相關單位協助查詢

例如: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出對方保險投保資料、銀行及郵局存款和基金定存、勞保局投保薪資資料、集保所集保資料等。

財產價值判斷的各種問題

知道去哪調資料,或不想走到法院撕破臉,這時我們就要知道不同財產在不同情況下的價值如何判斷?脫產怎麼辦?保險?

1.財產的時間點計算

2.不同資產的價值怎麼計算

不動產、土地:所有權不變,填誰的就是誰的,不可以隨意處置,分財產時亦是給「現金」爲主,另一方不能要求要給所有權或是共有,除非當事人願意,更不得要求你給我房子換我給你錢。不同於遺產用評定價值、公告現值,離婚分財產時必須用「市場價格」計算價格。

3.惡意脫產

惡意脫產以降低自身財產,閃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可以追回的,但是需留意時間點,於知悉六個月內,處分財產時起一年內請求法院辦理「撤銷」,離婚時起往前五年「追加計算」,所以就算離婚前賤賣財產(依處分時間點計算其價值,並非以賤賣價格爲主)或過戶其他人等,依舊可以要求追加回婚後財產計算,保障自身權利,但是前提是你要知道有這筆資產,如果從頭到尾都不知道也無從追起,再來如果是贍養父母的贈與乃履行道德上義務是不能算的。如果是給小三小王的,可在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內要求小三小王「返還」財產,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4.保險怎麼算?

離婚前,應先將對方保險搞清楚。只要「要別人」爲夫妻一方的儲蓄型或投資型保單需列入,醫療型一般則否,即便受益人非配偶依然需要列入計算。因此關於保價金,誰是要保人最重要!但用別人當要保人(主權不在自己),自己繳費,等於你無法拿到保價金,不會列入剩餘財產,除非證明此乃惡意脫產需追加,此時又要看狀況了。

如果在離婚前保單借款或終止保單拿解約金花掉,不想給對方,這時要看時間點(惡意脫產部分)及事由,如數惡意脫產則追加計算。 在受益人方面如有記載姓名(如配偶陳某某,現在大部分保單受益人都採記載姓名,較沒爭議),除非要保人事後自行變更,不然不會因爲離婚影響受益權,但是未記載姓名(僅配偶),就有可能影響,因爲配偶身份不在。「家庭保單」(現在較少,但一樣有)、「團險」部分需留意,主被保險人爲「配偶」(非記載姓名),於婚姻關係消滅時起即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贍養費」與「扶養費」

除此之外,最多人問的就是到底有沒有贍養費?或是還有什麼錢可以要?

「贍養費」與「扶養費」不同,一般法院判的較多都是扶養費,給扶養未成年小孩的生活費,贍養費在實務上並不多,因爲養小孩是父母的義務,而養前妻前夫並不是。贍養費乃生活補助費用,非損害賠償,是幫助因離婚導致生活陷入困頓,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基本生活需求。分爲「協議離婚」時共同約定(填的數字開心雙方都接受就好)跟「判決離婚」法院判決,就要全部符合條件纔可,而且並非可以要一輩子!

條件:

因此如果是家庭主婦但外遇(過錯方),不行要求。職業婦女(有工作)也不符合。或法官判斷約三個月可以找到工作,到時不符合條件三,即判三個月贍養費。或小孩上學了就可以找工作,即判到上學前需給付贍養費。也可能給付到對方結婚或小孩成年抑或平均壽命年限80歲。且依衛福部最低生活標準判約1.2萬到1.5萬左右,其實真的很少。可分爲一次、分期、定期三種給付方式。對方不履行時,不論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書)或判決離婚(判決書)都可以在債權時效性五年內拿當初的協議書或判決書去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結論:保障權益更重要

相愛容易相處難,當感情不在,只好來談錢了。上述洋洋灑灑寫這些只是爲了教大家保障自身權利,不然要多要少要多少都可以,只要一個敢要一個願給,好聚好散,大家都開心展開新生活。此外新法更人性化,將對家庭的貢獻度納入考量,家庭需要雙方的努力與付出,因此在離婚時也會將其納入判斷需多給或少給。人生很美好,不是離婚就天崩地裂,知道了如何保障婚姻財產,離婚後重新掌握經濟權力,開心的展開新生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