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矯正失敗還銷燬病歷 眼科名醫判賠71萬
▲眼科名醫陳德照18年前爲患者做雷射近視矯正,術後卻差點失明,5日最高法院判賠71萬定讞。(圖/ETNEWS)
北市林姓男子18年前到眼科名醫陳德照診所做眼睛屈光雷射手術矯正近視,術後卻惡化到雙眼視力僅0.1及0.2,後做兩眼角膜移植手術才保住視力。林男提告陳男並求償469萬餘元,昨最高法院認定,因陳男未盡醫療法保存病歷資料,舉證責任轉換給陳男,陳男無法舉證術前檢查已盡注意義務,判陳男須賠償71萬餘元定讞。
判決稱,林男於民國88年到陳德照診所看診,術後視力卻逐漸模糊,90年後轉往臺北馬偕醫院求診,確認雙眼出現圓錐角膜,左右眼視力各剩0.2與0.1,且左眼近視1075度、散光450度,右眼「近視度數過高無法驗出」。
後經馬偕醫院醫師建議,配戴硬式隱形眼鏡矯正4年多,視力一度恢復,卻又因角膜病變,於95及97年分別做角膜移植手術,矯正後的視力才恢復爲右眼1.0、左眼1.2。
林男認爲陳男當年爲他做雷射手術時,未詳細檢查就將他的角膜打太薄,以致角膜不堪眼壓而膨脹變形,97年向陳男診所索取病歷,卻被告知超過醫療法第70條規定的7年保存期限,而已銷燬。
林男向北市衛生局申訴,陳男診所雖因此被罰鍰1萬元,但雙方未能對賠償問題和解,林男在98年12月提告求償。
陳男抗辯林男做完雷射手術後,視力恢復正常,過了快兩年纔出現圓錐角膜症狀,認爲是林男任職於粉塵瀰漫的印刷工廠、常用手揉眼所致,且林男到馬偕看診已知圓錐角膜可能是雷射手術造成,卻拖8年才提告求償,應已超過時效。
判決指出,林男到馬偕看診後一週,陳男即將當初做手術的病歷全部銷燬,審理中所委任的鑑定單位都因欠缺原始病歷,難以判斷林男的雙眼角膜病變與陳男做的手術有無因果關連,此時應將舉證責任轉換,並改由陳男負擔。林男後續就醫均有詳細記錄,顯示其角膜病變和視力減退,與當初所做雷射手術有關,陳男無法舉證手術前已盡注意檢查的義務。
歷經一、二審、最高院發回更一審,最後最高院昨維持更一審判決定讞,林男針對陳男侵權行爲部分因2年的時效消滅而不能請求精神慰撫,但陳男執行醫療契約時,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仍須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林男這部分主張未超出15年的時效,判陳男應賠償林男醫藥費、勞動能力減損16%等損失共7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