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65歲強制退休解禁!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
立法院會。 (取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15日)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第54條條文,將原年滿65歲強制退休條文,增列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爲勞工65歲強制退休解禁。另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法,須在符合《勞基法》下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立委王正旭表示,除因應國際趨勢也符合我國現階段以至於未來發展各項需求,樂見本次修法進展,提醒行政部門積極完備相關配套措施,務必提供勞工更明確保障,與吳春城委員共同提出修正動議,增訂關於強制退休年齡可經勞僱雙方協議研議,提供延後退休者更明確的法令依據,這項修正動議獲得各委員支持,特別感謝委員們支持,但放寬上限要交付勞資協商方式進行,有鑑於現行勞資關係仍有努力空間,因此勞動部必須要留意勞資雙方是在對等條件下進行。
此外,關於退休金、勞保相關制度相應變革,王正旭指出,要儘速釐清,例如舊制退休金基數是不是要提高,或新制退休金應如何配套處理等,勞工健檢若開放延後退休,勞動部也必須儘速研擬對策,並向國人提出說明。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4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僱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65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三讀條文增訂,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僱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另外,立法院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現行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劃。三讀條文增訂就業計劃應包含事項,包括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推動銀髮人才服務等。
三讀條文明定,僱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時,或第54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僱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三讀條文規定,爲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三讀條文也明訂,中央主管機關爲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