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做了一堆爛事 還因案潛逃21年!3個女兒都不想負責養

老父做了一堆爛事,還因案潛逃21年,3個女兒都訴請免除扶養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3名女兒指控,不僅毫無家庭責任,還酗酒、賭博成性併到處欠債,連母親陪嫁的金飾,還有他們的週歲金飾,全部都變賣一空。父母親離婚時,她們的親權歸父親,但卻被丟給祖母,最後才讓母親接回照顧。後來父親還因案潛逃迄今21年,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的3名女兒指稱,當年父親是擺地攤賺錢,但都是將錢花光纔回家,連批貨的貨款都要母親支付,此外,父親還家暴、外遇不斷,縱使有回家也是向母親要錢,甚至向她們借壓歲錢、零用錢或補習費去賭博,從未盡到父親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而在父母親離婚之初,父親雖擔任她們的親權人,不但沒有盡扶養義務,還將她們丟給祖母,但是祖母表示「不想管」,這才由母親將她們接回,並重新約定親權由母親任之。

不料,父親在2003年因刑案潛逃至大陸,至今已21年都沒回來,無正當理由對她們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如仍要求他們負擔父親的扶養義務,對她們顯然有失公允,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免除她們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在大陸因案接受司法矯正,於當地無工作收入、無親屬,並且生活艱困,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而有受扶養之必要,她的3個女兒都已成年,依法負有扶養義務,阿國則有受扶養之權利。

法官審酌,在3個女兒還年幼時,阿國就未曾扶養、照護,並且離家後也未曾照顧、探視或給付扶養費,孩子們自幼由母親扶養長大,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顯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3個女兒請求免除對阿國的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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