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即便放寬口罩生產加班上限 輪班間隔應有12小時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勞動部也特別發函公告,放寬各級醫療院所或相關廠商(如製造、物流、通路商等),可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特殊加班規定」、放寬加班上限,但勞動部官員解釋,雖然可以放寬加班上限,但該法也提到應補給勞工適當休息,「工作終止後再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休息時間」。
勞動部表示,因應防疫作業,可用勞基法中「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特殊加班規定,適用對象包括:各級醫療院所、生產口罩和消毒酒精等防疫器具用品的工廠、配合即時運送的物流和通路商。
也就是說,僱主可將工作時間延長,正常工時8小時加上延長工時4小時可再延長,不受限於1天最高12小時的限制、因應防疫工作的加班時數可不算入1個月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內。僱主可以停止勞工的例假日、國定假日和特休假。
不過,勞動部官員也強調,根據內政部曾在民國74年時函釋指出,「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指該勞工自工作終止後再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休息時間,因此放寬延長工時上限加班時數,絕非是讓勞工無限制的連續工作。如果違反該規定,可依勞基法處2萬至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