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營提修法「調高罷免門檻」 內政部:視社會共識審慎衡酌

▲基隆市長謝國樑深陷「拆樑」罷免案。(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郭運興/臺北報導

立院國民黨團提出《選罷法》修正案,希望提高罷免門檻,已排入週四內政委員會,但民衆黨團表明不贊成提高門檻 ,藍委強調,修法沒有時間表,凝聚共識再推動。對此,內政部今(2日)表示,針對外界質疑,罷免門檻過低,考量民意隨不同時空環境變動,均爲對罷免案表態,若要調高通過門檻,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

立院國民黨團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包括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不得進行罷免提議與連署,除了原規定,罷免同意票要多於不同意票,並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之外,還新增同意票數要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

對此,內政部表示,針對外界質疑,罷免門檻過低,造成「少數否決多數」不合理現象,弱化罷免正當性,是否應修法新增「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 考量民意隨不同時空環境變動,罷免投票同意、反對或不投票,均爲對罷免案通過與否之表態,針對是否增列「罷免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被罷免人選舉得票數」要件,調高通過門檻,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

內政部說,針對外界認爲,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規定不得對就職未滿1年之公職人員提起罷免,爲避免濫用罷免,但其「就職未滿1年」係指不得啓動罷免程序?或是不得產生罷免結果?是否應修法明確規範?

內政部解釋,依公職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同法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爲提議人,填具罷免提議書1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1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依規定,罷免須待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纔始得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相關規範應屬明確。

最後,內政部強調,針對罷免案流程,公職選罷法第76條至第83條之規定,罷免案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尚須經查對提議人名冊、徵求連署等階段,並查對連署人數,符合法定人數後,始由選舉委員會爲罷免案成立宣告。經罷免案之投票結果,爲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該罷免案結果方爲通過。

▼罷免案流程。(圖/記者郭運興製表,點圖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