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豬自治條例無效 北市議會國民黨團將提釋憲
▲含萊克多巴胺美豬即將在1月1日開放進口。(圖/記者李毓康攝)
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1月1日將開放進口,面對各縣市政府萊劑規定不一致,行政院31日召開記者會宣佈,有關各縣市萊劑零檢出的自治條例,將採「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覈定」原則,也就是中央未來將有統一規範。爲此,臺北市議會國民黨團表態將會提出釋憲,而北市法務局則表示尊重。
爲了不讓萊豬進到市場,各地縣市議會透過修正自治條例方式阻擋,面對全國法規不一致的問題,行政院31日召開記者會,宣佈萊劑零檢出的相關政策,對於地方自訂條例,將採「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覈定」。
國民黨臺北市議會黨團日前在議會強勢通過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案,強調含有萊劑的豬肉不得進入北市。面對中央今天宣佈地方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規,國民黨團書記長陳重文受訪表示,未來會提釋憲,此外也會配合黨中央以及立法院,推動反萊豬公投。
針對釋憲案的部分,陳重文指出,下週就會向市議會法規委員會提案,經過大會審議以及議員連署後,就會正式提出。
對此,臺北市法務局指出,臺北市政府在2016年12月13日修正食安自治條例,增訂第9條之1,明定臺北市販售之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即俗稱之瘦肉精),臺北市議會並於2020年11月4日三讀審議通過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案,增訂第17條之1,明定豬肉及其產製品檢驗出乙型受體素者,將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但該二條文分別遭行政院宣告無效不予覈定,法務局說,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27號解釋,臺北市政府如對函告無效的內容持不同意見,因受函告無效者爲自治條例,立法機關臺北市議會得聲請釋憲。
法務局表示,因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7條之1,是第9條之1的配套罰則,爰就行政院函告第9條之1無效,倘經臺北市議會決議向司法院聲請解釋,臺北市政府將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