誆百萬元買槍械使用權可攜出槍彈 臺中某運動協會會長與秘書遭起訴

臺中市某運動協會提供槍枝會員使用,被警方查扣。(南投地檢署提供/廖志晃南投傳真))

臺中市某運動協會提供槍彈給會員使用,被警方查扣。(南投地檢署提供/廖志晃南投傳真)

臺中市某運動協會陳姓會長張姓秘書,爲收取會員會費,吸引會員以105萬元至120萬元不等金額,購買射擊運動用槍枝「專屬使用權」,還可「任由會員」將槍彈攜出槍彈庫房,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偵結,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起訴。

鄭姓男子持有制式霰彈槍1支,及改造霰彈35顆,到國姓山區打獵,被警方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鄭姓被告自稱是臺中市某運動協會會員,槍、彈都由運動協會提供。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張姿倩,認爲該運動協會任由會員使用槍、彈,事態嚴重,於是指揮南投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南投警分局溯源追查,在南投縣、高雄市、臺中市多處實施搜索,查扣該運動協會不法外流的制式手槍3支、子彈1700餘發,及槍管彈匣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張姿倩偵查發現,該運動協會陳姓會長及張姓秘書,明知射擊運動的槍枝、子彈,依射擊相關的國際運動總會競賽規則規定,專供射擊比賽或運動所使用,且射擊運動團體或會員,必須依照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規定程序,才能將射擊運動槍枝、子彈攜出庫房。

但兩人爲圖協會經營,以便每年收取會員會費,吸引會員以105萬元至120萬元不等金額,購買射擊運動用槍枝的「專屬使用權」,並對外宣稱只要加入會員,即可「任由會員」將槍彈攜出槍彈庫房,使得蔡姓高姓、謝姓、廖姓及鄭姓會員(均另爲不起訴處分)誤認陳某所述爲合法行爲。

陳姓會長及張姓秘書,在未陳報主管機關會同槍彈庫房所在地員警清點之下,自槍彈庫房取出槍彈,任由會員於靶場外各地點,從事射擊使用,更由會員自行保管制式手槍、子彈;並於主管機關檢查槍彈前,向會員取回槍彈入庫供檢查。

檢察官偵查終結,將陳姓會長及張姓秘書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起訴,併發函相關單位研議射擊團體持有槍彈的流程及檢查等規範,避免類此案件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