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入刑訴法三讀 未來可用GPS、M化車追犯人
立法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若爲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科技方法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摘自立院直播)
立法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若爲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科技方法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也可用「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
朝野均支持科技偵查,但在訂立專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或是在《刑事訴訟法》中訂定專章,意見出現分歧;不過今傍晚朝野黨團達成共識,共提修正動議,確定先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訂「特殊強制處分」章。
三讀條文規定,爲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GPS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的科技方法,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亦可使用M化車等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的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
針對實施期間,三讀條文規定,不得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實施當日不足24小時,以1日計。有再次或繼續實施的必要者,須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若可預期實施期間將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者,得於實施前,依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另外,三讀條文明定,爲調查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
不過,對軍事上應秘密的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調查,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而參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所應享有的受有效協助與辯護權利,本次修法亦增訂辯護人於偵查訊問程序中的筆記權。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數位科技時代下,我們極需要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他說,過去從事檢察官工作 20 年,辦了很多組織犯罪、詐騙集團,所以很清楚,沒有這些科技偵查手段,我們根本無法追本溯源,進而瓦解集團核心,讓這些犯罪組織跟詐騙集團過分猖獗,造成社會亂象。
吳宗憲表示,我們在國際上,就像是在石器時代遇上高科技犯罪,科技設備沒有更新,刑度再怎麼加重也很難遏止犯罪。這次修法中,他也確保檢警調所爲的科技偵查手段,是合法、合比例原則的;例如事前須經過法官審覈、能偵查多久、事後通知調查人、給予救濟途徑等程序,將這些全都加以法制化,給民衆更全面的保障。
吳宗憲強調,此次的修法當中,「打擊犯罪、人權維護」皆有所兼顧,而「對好人更好、對壞人更壞」也是他所堅固的原則,最後,敦請司法院培養承審法官科技思維,並應與時俱進調整刑事訴訟法,迴應數位科技時代下的犯罪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