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月退俸上調4% 教團:通膨過高應配合CPI調整至7.2%
行政院人事總處已宣佈,自今年元旦起調整軍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4%案。(本報資料照)
行政院人事總處已宣佈,自今年元旦起調整軍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4%案,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以下簡稱全教產)表示,行政院主張退撫給與相關CPI累計成長應自民國111年重新起算,但軍公教退休人員因年金改革每年下砍1.5%,又面臨逾5%的通貨膨脹,呼籲政府軍公教退撫根據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外,也應補足111年所積欠的調幅,因此定期退撫調整幅度應爲7.2%。
銓敘部表示,由於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在111年7月1日已公告調整2%,因此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依規定,應從1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並以調整110年度爲基期。
全教產說明,事實上,107年退撫給與調升前(106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爲97.35,至111年退撫給與調高前(110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1.04,指數增加3.69,但111年退撫給與僅調高2%,政府已「積欠」已退軍公教退撫給與調整幅度達1.69%。而112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6.59,與110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01.04相較則已逾5.51%。
全教產提到,行政院雖主張退撫給與相關之CPI累計成長率應自111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但軍公教警消退休人員因「年金改革每年要下砍1.5%」,現又面臨通膨逾5%,形同雙砍,行政院卻未與現職人員同步調整已退軍公教人員月退俸,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品質堪慮,爲讓已退休軍公教人員一起分享經濟成長的果實,並維持其退休生活品質。
全教產認爲,軍公教退撫給與除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高外,並應補足政府111年所「積欠」已退軍公教退撫給與之調整幅度,經並計前後之數額,應予調整定期退撫給與之幅度應爲7.2%,而不是4%。
全教產指出, 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 65-4 條明白規定:「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故軍公教月退休金亦應比照勞保,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而非目前還要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等3項法定因子才擬定調整方案,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主張全國老年給付應一致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覈實調整,不應差別待遇、一國數制,強烈建議中央修改軍公教月退休金調整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