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方預告營區安全配套辦法 營外拍軍機須「個案認定」

國防部預告「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配套規定,拍攝路上車隊、海上軍艦及起降階段的軍機,需經個案認定,若不涉及營區軍事安全就不違反規定。記者李人嶽/攝影

國防部爲確保軍事演習、訓練及戰備任務機密安全,推動修訂「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在今年1月核定公佈,國防部今天進一步預告7項配套辦法,明定營外演訓的場域得經公告視爲軍事營區,由參演單位在期限內公告並通報相關單位。外界更關切民衆拍攝軍機、軍艦是否可能觸法?軍方強調,一切以是否影響軍事安全及個案來認定,如果是路上的車隊、海上航行軍艦及起降階段的軍機,若不涉及營區安全就不違反規定。

國防部預告7項配套辦法包括「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配備武器及器械種類」、「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必要措施實施辦法」、「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國防部作計室聯戰處處長董冀星少將表示,國軍在營區外執行演訓任務,經通報相關機關的演訓場域在此期間視爲軍事營區,明定通報機制、內容及公告方式。訓次室指出,演習場域由參演單位通報爲營區,必須在演習前15天(臨時性軍事任務可在72小時前)通報航港局、民航局及海巡署等相關單位,通報內容須載明演訓單位聯絡方式,場域範圍如座標、經緯度、地名、地號、空照圖、建築物設施名稱或繪製要圖等方式公告。

新辦法同時對軍事機關營區安全勤務人員,使用的器械、武器種類加以明定,並且明定高風險人員對營區安全的危害,可實施即時管束、檢查並安置或隔離在適當處所。對於軍事機關所屬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而造成爭議事件時,爲釐清責任,軍方也將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使用武器器械導致民衆損失也得向軍事機關請求補償。

另一方面,新辦法也禁止未經許可攜帶違禁物品對軍事營區內外測錄攝影、偵察等刺探行爲,明定進入軍事營區、攜帶物品及對營區特定行爲的申請、審查之許可及廢止條件。

不過外界質疑航迷拍攝軍機、甚至一般民衆對行經路邊的軍車車隊、港口中的軍艦拍照攝影是否都可能觸法?董冀星說,營外拍攝不涉及違反規定,相關規定是以機密資訊的禁止爲主,範圍內容如果不涉及機密條件,軍方就不會在營外強制驅離或檢查手機。

人次室人事管理處副處長盧志青上校指出,戰機起飛後在空中就不涉及營區禁止攝影範圍。盧志青進一步說明,法案通過後,各營區指揮官將依照營區的機敏屬性律定那些區域屬於禁止攝影範圍,並且公告。如果機場跑道屬於個營區規劃的禁止拍攝區,就必須經過覈准。

盧志青說,法規強調針對營區安全管制,路上車隊、海上船艦或空中的戰機都不在營區禁止拍攝的範圍。法律司法紀調查處處長王正誼少將進一步解釋,對於戰機拍攝影應迴歸個案認定,例如拍攝停在機棚中的戰機,可能就涉及危害營區安全而必須加以限制,但若是起降、滑行階段的戰機,比較不涉營區安全的問題。

王正誼強調,一切以是否影響軍事安全來認定,民衆「不會因爲拍了一張照就罰」。

國防部指出,7項管制辦法將在今天下午5時上網公告,預告期間將透過「衆開講」及國防部全球資訊網等平臺,蒐集建言,相關疑義於預告期滿後60日後彙整說明,並依各界意見謹慎修調法規命令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