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超速違規警尾隨查緝 只因一舉動由無罪逆轉改判5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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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花蓮黃姓男子喝完保力達後騎機車超速違規員警在附近住宅盤查後,發現黃男酒駕,一審認爲警方不是當場攔查酒駕判決無罪,二審認定,黃男是自願受酒測後被發現酒駕,改判黃男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2018年5月6日凌晨4點,黃男在花蓮縣安鄉雲山附近飲用保力達後,騎乘重型機車行駛在道路,當天早上10點行經花蓮縣吉安鄉永興吉興路廣豐街口,因在路口未減速等情形,被警方發覺有異,尾隨進行查緝。

黃男騎乘機車進入當地一處民宅後,警員在附近盤查,因詢問過程中警員聞到黃男散發酒氣,黃男自己坦承喝酒,經他同意後,員警在民宅外馬路旁進行酒測,黃男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遭移送法辦檢方偵結起訴。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認爲,黃男雖然坦承喝酒但否認酒駕,他說已經回到家裡,警察說要找人他才從家裡出來,警察因爲聞到他身上酒味,問他說是不是剛回來才認定黃男酒駕,但警員違法取得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判他無罪。

二審花蓮高分院認定,警察執行職務知悉黃男有酒後駕車的犯罪嫌疑,而發動犯罪調查,經他同意後,自願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警方執勤沒有違法,改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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