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不想坐牢牽拖「照顧流浪貓狗」 法官不準

一名酒駕累犯在檢察官指揮發監執行時,辯稱想回家照顧貓狗,但因爲已累積酒駕4次,新竹地院法官駁回酒駕累犯聲明異議。(邱立雅攝)

一名林姓受刑人因酒駕肇事,遭到新竹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去年10月經臺中地檢署指揮發監執行時,林男竟以表示想聲請社會勞動,有錢再繳罰金,還辯稱家裡有3貓3狗無人照顧,盼再給他機會,但新竹地院發現林男已是第4次酒駕,酒測值還高達0.53,駁回林男聲明異議。

林男去年酒後駕車,撞上前方停等紅燈的營業貨運曳引車,被警方查獲時,林男辯稱自己喝完酒後,還睡了4個小時,醒來時認爲自己精神抖擻才上路,撞車只是因爲疲勞駕駛,跟酒駕無關,但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53毫克。

當時新竹地院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去年10月指揮發監執行時,林男卻在執行筆錄上表示:「家裡有3只流浪狗跟3只流浪貓,沒人可以照顧,有1只還受傷,希望能再給我一次機會,我也還有要工作,還要請工程款我不能入監。」

執行檢察官審酌林男素行不良,已查獲4次酒駕犯行,本次爲第4次酒駕,查前3犯曾分別予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機會,復犯第4次酒駕,無從使其心生警惕,已屬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所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而不準易科罰金。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林男前3犯已分別給予易服勞役、易科罰金機會,但林男竟於5年內第2次再酒後駕車犯行,顯然不認爲自己酒後駕車行爲有何不當,執行檢察官認爲如不發監執行而仍給予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機會,實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對於林男針對臺中地檢署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新竹地院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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