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車肇事 逃離現場衝進超商喝參茸酒 犯3罪判10月

簡姓男子無照、酒後騎機車肇事,急忙逃離現場並衝進超商買蔘茸藥酒喝下,1個多小時後落網。法官審理後,依事證認定他犯酒後騎車、肇事逃逸和過失傷害3罪,分別判刑3至6月,應執行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簡男曾因酒後駕車遭吊扣,並被處罰2016年11月9日禁考駕駛執照。去年7月6日上午在工地飲用保力達藥酒2瓶,同日下午又喝了2瓶啤酒後,先搭火車至基隆火車站,下車後走路回家休息,當晚6時許騎機車出門應徵工作,在公園街319之11號前回轉,想到對向檳榔攤購買檳榔時,與吳女騎的機車發生碰撞。

吳女人車倒地,左側手肘擦傷、下背和骨盆挫傷,簡男未經吳女同意,也沒留下其姓名或電話等資料,也未等候警方到場處理,即想騎車離去,因在場民衆阻攔,最後棄車跑走,併到超商購買蔘茸藥酒飲用。

員警當晚7時43分找到簡男,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爲每公升1.25毫克,製作筆錄後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瀝犯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罪嫌。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依簡男供述、證人證述和警方處理事故相關事證、醫院診斷書等文件,認定簡男行爲觸犯3罪,在交通罰鍰外應分別科刑。

法官審酌簡男自陳國中畢業,離婚,育有3名成年子女,目前以做粗工維生,日薪約1500元,需要扶養母親等生活狀況,兼衡曾因酒駕判刑確定,卻未知所警惕,再次酒後騎機車上路,漠視交通安全,枉顧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且雖已與吳女成立調解,但未依調解內容給付賠償金,3罪分科論刑。

簡男酒後騎車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未領駕照騎車犯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騎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簡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簡姓男子無照、酒後騎機車肇事後逃逸,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他犯酒後騎車、肇事逃逸和過失傷害3罪,判應執刑10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片